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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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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附加保险合同
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若主合同本附险合条款冲突则以加保同的款为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相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
险人按本加险保险额一次性付急性病身故故保险金,对被保的保责任
止。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往症其并、精病、播疾感染滋病或患病、遗传
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特定传染病;
(二)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保险金
第七 保险是保人承付保金责最高额。加险险金
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八条 对于境外旅行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出境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预防接种,
办理相关证明回国后一个月内到各卫生行政和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感染传染
病,应尽早治疗。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在境内身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
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
死亡证明证明死亡因的,可死亡证明,保金申人应供司定机
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五)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提述材外,金申申请保险时,定事因,险人
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释义
旅行期间指从离开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去程”)开始,至返回被
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回程”)为止的期间。
【急性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或曾接受治疗及诊断
但已临床治愈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
病。不包既往、慢病、病、神分、艾、性播疾病、性疾
先天疾病陷、天性、牙齿治疗预防术等必须治疗的手、器
移植。
【临床治愈】指经过医生的辅助检查,药物以及相关的手术等手段,使患者的症状体
全部消失。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
的有关疾病或症状。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
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间断用药情况的;经医生诊
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并发症】指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且新引起的疾病或症状
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
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法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务院卫生行政
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传染病病种并予以
公布。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