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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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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括中中国国台有有效居地址赴境行的
体健康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导身故伤残保险人依下列给付险金险金不超
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人在合同定投地域围内受意伤害且自事故生日
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
保险死亡的,领人或应道被还后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前保付第(二的伤的,金应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
事故发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
监发〔2014〕6 号发布,标准编号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
之一的,保险人《伤残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金额给付伤残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程度在《伤
残评中所给付伤残但应原有在《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前(二的保给付单载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斗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意识障碍时受到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八条 被保人在下列期间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险人也不承担给保险金
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如果本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
始进行多次境外旅行。除非本保险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承担险责任的每次旅行期间最长
不超过 42 天。
如果本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在保险期间内除非本保
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旅行期间最长不超过 93 天。
如果预定旅行结束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
同投保人、保险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时间。
地域范
第十一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该
地域范围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 投保险法退还保要求人应保险
相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者因未履行前义务响保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履行义务的,于合发生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未履行如对保险事有严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人未
知的按本同所住所址发有关视为送给
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者因重大未及致使故的因、等难
确定人对定的承担金责但保人通过其径已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
关材保险核实真实险人法核承担保险
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其他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死亡证明:如为境内地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
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为境外地区,
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死亡原因证明如本保险合
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
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有其他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四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除本,自保险险合请书本保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六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以外来的、突发的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时的
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境外】本条款下的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包括被保险人的永久居住地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旅行】指为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的行为。
【每次旅行】为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开始,至返回被保
险人常住地为止的期间。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
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
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
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算方法由投保人、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