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亲属探望费用保险(20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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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住宿、餐饮、交通费用发票;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亲属:指被保险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
旅行期间:如投保单次旅行,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至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
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如保险期间内投保多次旅行的,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
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
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至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
或日常工作地。除另有约定外,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为 90 天,含始日与终日。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
状。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
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经保险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保险单上列明所承保的
急性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保险合同急性病的范围之内:
一、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
传播疾病;
二、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
以及产品;
四、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五、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六、化学污染;
七、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
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