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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A 款)
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11900193
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
健康保险合(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 保障内容
第二条 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
险金”“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其中“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
必选责任,“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为可选
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一项或者多项可选责任,
但不独投可选。所保的险责经确,在附加保险间内得变
更。
(一)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释义一后,中国内(释义二医院(释义三)
专科医释义四)初次确诊(释义五罹患性肿瘤——重(释义六向保险人
国际第二诊疗意见(释义七)服务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
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可获取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清单中的医学专家根据被
保险人提供的完整病历资料作出的独立、专业的国际第二诊疗意见由此产生专家诊疗费用,
保险人在本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
当保给付额达本附同约国际诊疗见费险金时,
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险责围内保险需向服务商预费用合本合同
定的国际第二诊疗意见费用保险金将由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与授权服务提供商结算投保人、
被保、受人均被保人接国际诊疗见服即视险人履行项保
险责任,而不会向保险人申请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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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有调整授权服务提供商及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
本项险责任不及免额。保险内,人仅担一际第疗意
保险人于指定疗服机构国际诊疗意见,保人不保险
责任。
(二)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内地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
瘤——重度,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
托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经评估确认并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释
义八)后,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日本定医院(释义九行治疗资格对于授权服务提供
在保授权围内被保人在日本恶性——重度疗期发生需且
合理义十的医用(义十),人在除本加合定的赔额,按
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诊疗费(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床位费(释义十四)膳食
(释义十五)、理费(释义十六)、查检验(释义十七)、药品(释义十八)、
手术费(释义十九)等。
其中保险人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为被人接赴日疗过,由指定医院诊医具处
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2.被人在赴日治疗后返国(二十之前中国地区
买的治疗案授约定治疗间主生开的单处方。药剂量60日
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重度赴日本治疗
书面申请,但尚未赴日本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或已赴日本进行恶性肿瘤——重度治
疗尚未结束的,则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的第30日。
当保累计的金达到加合定的肿瘤——赴日保险
时,人对保险该项的保责任。本加合针对险人日本疗设
有累数限,累数限在保单中。若保险赴日疗的数达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累计次数,则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新的赴日本治疗申请。
(三)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内地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
瘤——重度,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特定地区(释义二十一)外治疗(释义二十二)书面
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托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国际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经评估确
认并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海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资格,于授权服务提
供商险人权范安排保险在特区海接受恶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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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需且理的费用保险在扣定的赔额,按定的付比向被
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特定地区名单在保险单中载明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位费、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
费等。其中保险人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为被人接特定海外过程由海外医构的医生
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2.被人在特定区海疗结返回之前,在以外购买
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主诊医生开具的单次处方药品。药品剂量以 60 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特定地区海外治疗书
面申请,但尚未赴海外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或已赴海外进行恶性肿瘤——重度治疗
尚未结束的,则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的第30日。
当保累计的金达到加合定的肿瘤定地外医险金
时,人对保险该项的保责任。本加合针对险人特定区海
外治有累次数,累次数制在单中明。被保赴特地区外治
疗的达到附加约定累计数,险人再接被保新的定地海外
治疗申请。
保险计给际第诊疗费用金、肿瘤日医险金性肿
特定海外疗保之和本附合同的保金额限,险人计给的金
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如果保前等待发生与恶瘤——重治疗的诊
疗、药物保险承担险责并向人无返还交的费,附加同终
止。
第三条 赔额
本附加合同关于免赔额的约定与主合同一致,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第四条 偿原则
本附同适疗费补偿。若险人其他径(工作、保
人在任何业保构,及依承担损害偿责的第等)得医费用
补偿保险仅对险人际发的医用扣其所医疗补偿的余按照
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五条 任免除
(一)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人在确诊患恶瘤—重度不含次确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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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
4.被人所往症释义三)保险特别约定外疾起的
费用投保保险知晓做出面认除外被保人在保前待期
诊为恶性肿瘤——重度;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
5.被人殴醉酒服用食或毒品未遵医嘱服用用、
药物;
6.被人酒驶、有效证驾释义四)或者无有驶证
义二十五)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任业病义二六)传性(释十七)、性畸变形
色体(依界卫组织病和健康的国统计》(ICD-10)确
(含先天性恶性肿瘤)、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9.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无医生处方而自行购买的药物费用;
2.由于医疗事故(释义二十八)引起的医疗费用;
3.被人接防恶肿瘤—重疫苗行基检测定恶瘤—
度的性、受实治疗释义十九及采未经学或认可医疗段所
产生的任何费用
4.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三十)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人未险人可的服务商及医院发生何医用,
照授权服务商的安排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前往海外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不限于电话费用交通费用
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租赁设备费用等
7.被保险人在海外治疗过程中不幸身故,遗体运回或者火化运回的费用
8.被人在治疗程中或者任何的假体、器具身胸
绷带杖、造部者器、假(即使疗过中有要使、矫鞋、带等
其他器具品产费用购买者租椅、用床空调空气化器其他
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接受任何替代疗法(释义三十一)产生的费用;
10.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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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附同为证续合同险期一年不超一年且应合同
保险期间保持一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重新投保,
则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保间届,本加合应保品统售,或被人已生保
故,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险金的申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三十二)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处方理检报告验检报告医疗原始据、用明据等保险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险金人所提供他与保险的性、原有关他证
和资料
(六保险请人托他请的应提权委书原委托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给付申请材料必须包括账单明细和收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姓名;
(二)主诊医生或医疗机构名称;
(三)相关病历;
(四)主诊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
若保可以权服提供得到明细据,豁免保险关材
的要求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史记录
授权服务提供商有权代表保险人在索赔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检查和/或调查被保险人
可以提出阅病录的理需。被人应提供有的报告病历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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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并签署所有的授权文件使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完整的病史记录
第十条
保险对任构或人提医疗理质责。于医务机医生
其他相关主体的医疗护理疏忽或过错,被保险人无权就此向保险人索赔或起诉保险人。
第四部 释义
一、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中国内地
为一地理区域本附加合同中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除港澳台地区外实际统治的领土范
围。
三、医
指经华人民共国卫部门审核定的二级级以的公院或险人扩展
保的疗机构,但不主要作为、康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毒等类似
的医构,保险予理的医机构该医须具有系、充诊断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保险展承医疗构清不予的医构清将在单中,保
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
公布或通知为准
四、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
上。
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
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
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六、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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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的定义,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
常组织,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
义三十三)(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果明确诊断,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释义三十四)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
三十四)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
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释义三十五)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七、国际第二诊疗意见
指在个人罹患恶性肿瘤并已经获得诊断的基础上,利用因特网、邮、电话、视频、
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破地域、时间和语言的限制,国内外医疗服务机构组织的专科医
生对医学影像组织病理或原诊病历作出客观的分析和二次诊断,并由该医疗服务机构组
的专医生签署出诊疗建议的为。第二意见直接成医系,作为疗建
议。
八、治疗方案授权书
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检查、化验、治疗、用药
和其他医疗服务之前,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出具的包含保险责任确认信息的书面许可。
九、指定医院
指由保险人或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安排被保险人前往就医或接受医疗服务的、符合治
疗国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应有常住执业医师管理或提供医疗服务,
并在专业护士指导下每日二十四小时连续提供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护理机构、疗养
构、机构养老家居务机、酒药物用看机构及其类似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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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指定医院的清单可以通过保险人的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行查询,保险
人会对医院的名单进行不定期的调整。
十、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果被保险人对
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6)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果被保险人对审核
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十一、医疗费用
指被险人按照权服提供商的排和出具治疗案授权书在特地区定医
进行恶性肿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治疗国法律法规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包括诊疗费、
疗费、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十二、诊疗费
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十三、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合理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
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括注射费、机疗费、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以及化学疗法(释义三十六)射疗法(释义三十七)瘤免疫疗法释义三十八)
Car-T(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嵌合抗原受 T 细胞免疫
法)分泌释义三十)、瘤靶释义四十子重子疗
(释义四十一)、经海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用于临床治疗的其他治
方案,比如 TTF(Tumor Treating Fields,肿瘤治疗电场)等费用。
十四、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十五、膳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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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遵嘱且由医机构设的专门住院病人餐的堂配送的实际生的合理
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
十六、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由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
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十七、检查检验
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
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
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八、药品费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由医生开具的与治疗疾病相关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
十九、手术费
指被保险人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治疗的费用。
二十、中国
指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二十一、特定地
指由保险人指定、安排被保险人前往就医或接受医疗服务的国家。特定地区名单在保险
单中载明。
二十二、海外治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接受医学治疗。
二十三、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
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
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二十四、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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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
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法规或公机关交通理部有关规定允许驾驶动车的其情况
车。
二十五、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十六、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二十七、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二十八、医疗事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十九、实验性治疗
指用于药物用途或外科手术、未被国际医学科研究组织普遍接受为对疾病或损伤安全、
有效的医疗手段、医学设备或药物;以及处于学习、研究、试等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
医学操作、疗程治疗、医疗设备或药物。
三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
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
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一、替代疗
指目前传统医学或标准治疗之外的医学和健康管理系统、操作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灸、芳香疗法、脊椎指压疗法、顺势疗法、自然疗法、整骨疗法印度韦达养生学和传统中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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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三、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针吸取病变部
细胞腔积分离细胞方式取病胞,成涂,进理检的方,属
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三十四、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
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
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原
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三十五、TNM 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TNMAJCC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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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
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13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三十六、化学疗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
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
进行静脉注射疗。本附合同指的疗法使的药物需治疗的法法规
要求并经过治疗国的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用于临床治
三十七、放射疗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
杀灭细胞为目而进行的治疗合同指的疗为保险据医在治疗国
医疗机构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三十八、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
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
使用物需合治的法、法要求过治国的关监构批用于床治
三十九、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
癌细的生长。本附同所指的泌治使用的物需合治国的、法要求
并经过治疗国的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四十、肿瘤靶向疗法
指采用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
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
癌细的疗法。本附同所指的治疗使的药需符治疗的法法规求并
经过治疗国的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用于临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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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肿瘤质子重离子疗
指对恶性肿瘤进行的质子线或重离子线放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疗法为
被保险人根据医嘱,专科医院进行的质子线或重离子线放射治疗。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肿
质子子治需符疗国法律法规并经治疗的相管机批准于临
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