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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
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但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足额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所在地方政府关于豢养宠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