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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
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
保人和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区范围内,由于被被保险人合法
饲养的宠物袭击、嘶咬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
中列明的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最高赔
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恶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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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载明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宠物咬伤、咬死其它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由于第三者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对其造成人身伤亡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包
括但不限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准养许可证件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失效、过期)的宠物直接或
间接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
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十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所致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项下所
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十三)被保险人的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包含
在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中。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第十条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且
以投保人实际交费日次日零时(北京时间)作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保险期间相应
投保人实际足额交纳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
责任。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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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
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第十八条 ,对
属于保险责任的、但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足额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所在地方政府关于豢养宠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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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豢养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豢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管理,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
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因宠物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宠物登记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失效,所养宠
物丢失等情形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
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
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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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
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宠物准养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及年检证明;
(六)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七)被保险人、受害第三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明;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
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
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
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
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
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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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
三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
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
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
人未就该情形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利的,保
险人就相应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
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
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下述资料起 30 日内按
总保险费的 5%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收到下述资料起 30 日内按下述原则计算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一)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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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保险费:
应退保费 =(累计责任限额– 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
期间的天数。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释义
1、合法饲养:指被保险人的养宠物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宠物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
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所养的宠物具有有效的宠物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
查。
2、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雇员或
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人。
3、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岳父
母或公婆、养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每次事故:拳养宠物在连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造成同一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