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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且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
效对应日(见 11.7)(不含)之前的,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下表中的对应比
例: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且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年生
效对应日(含)之后的,我们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上表中的对应比
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
式计算。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11)的机动车(见 11.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