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
效力终止。
2.4.3 猝死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猝死(见释义),且猝死时未满六十五周岁,我们除按第 2.4.1
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4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见释义)身份搭乘(见释义)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见释义)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第 2.4.1 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
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
我们除按第 2.4.2 项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见释义)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第 2.4.1 项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我们除按第 2.4.2 项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
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
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
可兼得,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4.5 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且被保险人自确诊
之日起五年内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五
周岁,则我们除按第 2.4.1 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