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臻爱 2023」互联网定期寿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2.4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内容变更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4 通讯方式变更
同方全球人寿〔2023
定期寿险 018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9.5 保险事故鉴定
9.6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投保年龄
10.2 周岁
10.3 保单周年日
10.4 保单年度
10.5 全残
10.6 意外伤害
10.7 猝死
10.8 乘客
10.9 搭乘
10.10 客运公共交通工
10.11 民航班机
10.12 指定或认可的医
10.13 专科医生
10.14 恶性肿瘤——重度
10.15 现金价值
10.16 有效身份证件
10.17
及代码
10.18 利息
10.19 借款利率
10.20 先天性畸形
10.21 遗传性疾病
10.22 组织病理学检查
10.23 ICD-10 ICD-O-3
10.24 TNM 分期
10.25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同方全球「臻爱 2023」互联网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同方全球臻爱 2023」互联网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见释义)十八周岁(见释义)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
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会把
已收的保险费退还您。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终止
本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被保险人身故;
2.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2 我们提供的保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二十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至被保险人年
满六十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和至被保险人
年满八十周岁七种,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您可以
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
合同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身故;
2. 全残(见释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释义)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两大类。您可
以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同时投保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
,具体以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准,并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2. 全残保险金。
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上述所有必选责任。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
中一项。
本合同的可选责任
1. 猝死关爱保险金
2.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3. 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猝死关爱保险金、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我
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
效力终止。
2.4.3 猝死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猝死(见释义)且猝死时未满六十五周岁我们除按第 2.4.1
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4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见释义)身份搭乘(见释义)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见释义)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第 2.4.1 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
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水上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
我们除按第 2.4.2 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见释义)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第 2.4.1 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
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我们除按 2.4.2 项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
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向被保险人额外给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
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不
可兼得,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且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4.5 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
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且被保险人自确诊
之日起五年内因该“恶性肿瘤——重度”导致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五
周岁则我们除按 2.4.1 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
基本保险金额 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恶性肿瘤(重度)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
1.5 合同终止”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3.1 受益人”3.2
险事故通知”3.6 宣告死亡处理”4.2 宽限期”、5.2 保单借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 合同解除”、“8 如实告
知”、9.1 年龄性别错误9.2 合同内容变更”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6 意外伤害”10.7 猝死”10.8 乘客10.10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10.1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0.14 恶性肿瘤——重度”10.22 组织病理学
检查”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所有医疗资料,包含住院病历(需包
含出院小结)、病理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书、血液检验或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门诊病历(如适用)
5. 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 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 3.3.1 3.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
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我们有权在我们认为必要的时候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上证明和资料原件。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并于作出核定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以及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交纳续期的保险
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
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每一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
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见释义)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单利计算,并
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
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
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
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
保单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与
您达成协议,自您已偿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每六
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
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不足以抵扣已支付的保险金的,我们有权继续追索。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的规
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
变更申请。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1.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
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
额;
2. 现金价值以及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应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追溯自
首个保单年度起重新计算。
9.4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9.5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
定。
9.6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
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您与我们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10 释义
10.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0.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日数,
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10.4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
单年度。
10.5 全残
指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
10.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10.7 猝死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突然发生急性病症,且直接、
完全因此突发病症发作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该急性病症是被保险
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且突然发生的病症
猝死的认定必须依据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被保险人因下列疾病或任一情形所导致的身故,均不属于猝死:
1.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见释义))、遗传性疾病
(见释义)、性传播疾病;
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 化学污染。
10.8 乘客
指购票搭乘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含该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
10.9 搭乘
指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内部至完全离开该交通工具为止
10.10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
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注))。
注: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
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
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1 年第 7 号)中的乘
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 9 个座位;
5.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
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
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10.11 民航班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10.12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本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且符合下列
所有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
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备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
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 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0.1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
年以上。
10.14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涵盖
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
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释义)的肿
瘤形态学编码属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
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 分期(见释义)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见
释义));
3.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0.1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10.1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
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17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国
[2014] 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10.18 利息
参照借款利率计算。
10.19 借款利率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0.20 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形态结构异常。先天性畸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0.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22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
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
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
组织病理学检查。
10.23 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
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
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原发性)6 表恶性肿瘤(转移性)
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
情况,以 ICD-O-3 为准
10.24 TNM 分期
TNM 分期采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
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标准。T 指原发肿瘤
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10.25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
见下:
1.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
2.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 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3.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 VIVII 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
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包括 IIIIIIIV V 区)淋巴结或
咽后淋巴结转移
4.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I
任何
任何
II
任何
任何
年龄≥55
I
1
0/x
2
0/x
II
12
1
3a3b
任何
III
4a
任何
IVA
4b
任何
IVB
任何
任何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I
1
0
II
23
0
III
13
1a
IVA
4a
任何
13
1b
IVB
4b
任何
IVC
任何
任何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IVA
13a
0/x
IVB
13a
1
3b4
任何
IVC
任何
任何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