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果您在保险
期间内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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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不接受重新投保。在此情况下,保险期间届
满时此等恶性肿瘤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
恶性肿瘤继续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所约定的治
疗期为限。此等治疗期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计算。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
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同保险计划承
保的药品清单和保险金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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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保险计划表。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叁张药品清单(即附
表 2:基础药品清单、附表 3:扩展药品清单和附表 4:特殊药品清单)中的一张
或多张清单中列明的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上述叁张药品清单,最新版本的清单将在我们的官
方网站公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罹患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
险合同将终止,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费。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根据本条款
1.7
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等待期
的。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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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
对于其确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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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保险计划约定的治疗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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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指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
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
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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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总限额指我们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或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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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指如下两类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内设特需部、国际部和 VIP
部),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
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2. 附表 5: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医疗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清单中的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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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之日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疾病确诊日期;被保
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恶性肿瘤介入治疗、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恶性肿瘤介入治疗、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
物性疗法日期为疾病确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