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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20118350 202121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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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选择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并购买我们的保险产品。
无论现在和将来,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来满足您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流逝,您的生活将会
发生许多变化,而我们的目标正是通过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及高水准的金融服务来应对这些变化,
从而为您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此保单册包含以下文件:
·保险单–包含了保险单的具体内容
·保单条款–包含您所选择的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
·投保单–客户填写的投保申请
·客户须知–提醒您需要注意的内容
·客户服务指南–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
·联系方式–以便您与我们联系
您所购买的是一款保险产品,为了确保您的利益,在您收到保单后15日内,总公司电话中心
(电话显示为包含400-818-8699的外呼号码)将与您联系为您提供电话回访服务。
希望您能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投保提示书等相关投保文件,以便确保您能在
电话回访中了解所选择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同时确保能给予这些回访问题“是”的答复。
·您已了解关于您和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您已收到电子保单,并确保电子保单中的信息准确无误。
·如果您购买的是一款期缴保险产品,您已了解该产品的交费期间、交费日期、续期保险费
等相关内容。
·您已充分了解所投保险的内容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您已了解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保单退保等相关规定事项,也已了解具有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相关条款所列内容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
·如果您购买的是一款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您已了解该产品初始费用、
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风险保障费、部分领取手续费和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情况
(请参阅您的保单条款中所列明的各项费用名称)。
·如果您购买的是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您已了解分红水平是不确定的,可能会随着市场的
价格上下波动。您购买这款产品时,销售人员向您介绍的或宣传资料上的分红水平,是为
帮助您理解该产品,不代表公司实际分红情况,具体分红水平是按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状
况而定,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如果您购买的是一款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您已了解您购买产品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可
能会随着市场的价格上下波动,可能会有盈利也可能会有损失,该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
风险需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您可以通过网站查询每个计价日的单位价格。我们的网站地址
为:www.hengansl.com
保险单编号
代理网点
代理网点代码
经办人姓名和工号
尊敬的 女士:
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
VJ1-69001209
无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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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发出之日视为您的签收日,对于一年期保证续保产品或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
含一年)的保险产品,自签收日次日起算犹豫期,犹豫期内您享有的权利参见条款。
·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中包含健康保险产品,您已了解条款中约定的定点医院(公司官网
可查询)、社保用药规定、费用补偿原则、重大疾病释义、等待期、保证续保等相关医疗
保险名词的含义。
请确认此保险合同包含的个人信息,如有不符,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为您提供更完善快
捷的服务。您可以在星期一到星期日的上午830分至晚上9点给我们打电话,电话是
400-818-8699
诚祝安康!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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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NOB102011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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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12623
保险单
投保人
本保险单内容与
投保申请书内容
一致。
投保人
投保人地址
投保人电子邮箱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路动漫园3栋5楼
出生日期
性别
被保险人
2018 04 26
至被保险人22周岁保险期间
保单详情
主险险种
保单生效日
保险单编号
满期日
2021 11 26
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
2040 11 26
此栏具体内容请
参照保单条款。
(首期)保险费¥
保障利益
(基本/初始)保险金¥
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 4,661.00 10,000.00
保险费详情
首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交费频率
交费方式
此栏具体内容请
参照保单条款。
您的职业变动有
可能影响您所交
纳的保费。如果
您发生职业变动,
请及时通知客户
服务部。
¥
¥
交费期限
主险
首期保险费合计 ¥
年缴
自动转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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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NOB102011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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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 (续)
此处特指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其
与被保险人的关
系在投保申请书
中载明。您或被
保险人所指定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仅适用于您所
投保的含有身故
保障责任的险种。
您没有指定任何受益人,因此身故赔偿金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受益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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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NOB102011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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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 (续)
现金价值表中所
列的现金价值数
额是在您按时交
付该保单年度续
期保险费情况下
的现金价值。在
您欠交续期保险
费的情况下,我
们将按保险条款
的约定计算现金
价值。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 ( ¥)
现金价值表 (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
保单年度末 保单年度末
1 6,251.38 11 37,967.62
2 14,264.24 12 40,255.01
3 23,778.18 13 42,680.22
4 25,210.09 14 45,251.50
5 26,728.55 15 43,316.68
6 28,338.65 16 41,265.23
7 30,045.97 17 39,090.18
8 31,856.12 18 36,784.05
9 33,775.33 19 38,999.99
10 35,810.18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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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
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1.2. 投保条件...............................................................................................................................................
1.3. 保险期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1.5. 犹豫期...................................................................................................................................................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2. 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您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3.6. 现金价值权益.......................................................................................................................................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
5.2. 联系方式的变更...................................................................................................................................
5.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
5.4. 争议处理...............................................................................................................................................
6. 条款的解释.................................................................................................................................
恒安标准人寿[2018]年金保险05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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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作为投保人,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筑梦未来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
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本合
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
时止。
1.1.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
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
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
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5.犹豫期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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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
3.3款的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
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
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
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
四、满期保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照下表规定的条
件和标准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年龄 满期保险金
0周岁-2周岁 150%×已交保险费
3周岁-5周岁 130%×已交保险费
6周岁-8周岁 110%×已交保险费
9周岁-12周岁 100%×已交保险费
2.1.基本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
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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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您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期间
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在投保时交付
期保险费应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交付。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即为续期保险费的约定交付日
3.2.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
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
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
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
故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
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二、出现本条款第3.6.1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60日。
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中止期间
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偿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
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
故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日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60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
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我们计算收到当日
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合同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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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
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能生效。
3.6.现金价值权
现金价值是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请见“现金价值表”,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
咨询。如您欠交某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则该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保单年
度末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过后,您可以享受下述现金价值权益。
3.6.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
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
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
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2.减少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额,每年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和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均
需符合您申请时我们的规定限额。您办理减少保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
向您退还所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办理减少保额后,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每次减少的
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
办理减少保额后,如果您仍应交付保险费,则以后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
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
险人本人。
二、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我们收到您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书后,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记录变更事项。
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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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
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生存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支付生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如果我们实际支付的生存保险金多
于我们应该支付的生存保险金,获得多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
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向我们提
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
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上述保险金时的现金价值的部分。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我们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
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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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
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
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
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应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保
险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返还您交付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
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的所有欠款。
5.1.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
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并依据本款第二、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
您补交不足的部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多交
的部分。
5.2.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向您发送相
关通知或文件的,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
5.3.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我们有权要求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相
关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4.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条款的解释
】:指投保人,即购买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指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1年不计)。
被保险人】:指受合同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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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保险单生效日为2月29日的合
同有效期内的某年如果没有2月29日,则2月28日为该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指您为购买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指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
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首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1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2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利息】:合同效力中止后补交续期保险费和保单贷款会产生利息。该利息按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进行计
算并通过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
保单年度】:从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金受益人】:指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见保险单中的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没有我
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或虽未达到该等级
但我们认为其医疗水平满足我们要求的医院。当被保险人因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
后,必须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永久完全残疾】: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5);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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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
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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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以下温馨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全面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特别是保险条款中“我们提供的保障”和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的部分。
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如果无法
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请您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额。如果您
的保单册中保险单部分附有现金价值表,请认真阅读。
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本
合同约定的上述险种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上限为:20万元(被保险人未满10周岁)或50万元
(被保险人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减去您在我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正在申请及已承保的死亡给付
保险金额总和后的差额。
客户服务指南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保全服务:
1. 填写变更申请书并将相关申请资料一并交至我公司,经由人工审核并处理;
2. 注册并登录我公司官方微信/官方APP自助办理(部分保全项目);
3. 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400-818-8699办理(部分保全项目);
常见保全服务:
1.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
2. 投保人/受益人变更
3. 续期缴费账号变更
我们还可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1. 您可在我公司官方微信/官方APP中查询保单的基本信息
2. 您可在我公司官网中查询并下载保全申请书
3. 您可在我公司官网中获得各保全项目在办理方式、办理要求、应备资料等方面的详细指引。
首期及续期保险费收取
为了您的资金安全和交费的方便,我们提供银行转账方式交纳首期及续期保险费。请您在投保时
提供可供使用的以投保人为户名的个人结算账户。保单生效后,对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保单,我们会在
续期保险费的应交日进行扣款,请您在应交日前在授权指定账户内存入足额保险费,以避免保险单失
效或交清带来的损失
保全服务指南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请及时通知我们:
1. 报案电话:400-818-8699
2. 理赔邮箱:HASLclaim@hengansl.com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到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就诊,并向医生明示已参保。
请根据下表中不同的事故类型提供相应的理赔申请材料。
理赔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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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因残疾申请以下项目:
残疾、养育金、保费豁免
资料名称保险金申请类别
保险单(含批单)
最近一次保险费收据
个人理赔申请书
出险人身份证明
索赔权利人转账账户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与索赔权利人的
关系证明
理赔申请资料一览表及资料来源
残疾鉴定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 驾驶证、行驶证
门(急)诊病历 意外事故证明 调解书
住院病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其
[3]
因身故申请以下项目:
疾病、意外、养育金、
保费豁免、
宣告死亡
索赔权利人身份证明 门(急)诊病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索赔权利人与出险人关 住院病历 法医尸检报告
系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 驾驶证、行驶证
法定继承人声明 丧葬证明或火化证明 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公证书 户口注销证明 其它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意外事故证明
重大疾病
住院医疗
住院收入补偿
意外医疗
意外住院收入补
医学诊断证明书 检验报告、病理报告 意外事故证明
门(急)诊病历 医疗费原始收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住院病历 、处方 医疗费结算清单 驾驶证、行驶证
医学检查影像及报告书 医疗费用分割单 调解书
住院天数证明 转院证明 其它
[8] [6]
[5]
[2]
[7] [6]
[2]
[5]
[5]
[6]
[2]
注释
[1]基本资料:系申请理赔必备,其余资料根据申请类型的具体要求提供。
[2]其它:系我公司核准理赔需要的其它资料。
[3]监护人:仅在索赔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理赔事宜,并提供身份
证明、监护人与索赔权利人的关系证明,后者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
[4]医学诊断证明书:由医院相关科室医生开具的,确诊疾病情况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
[5]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及体温单,需加盖医院公章与骑缝章。
[6]意外事故证明: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工伤,需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证明;意外事故是交通事故情形的,需提供交管部门出
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要时提供事故双方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是驾驶者的,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系由相关医院开具的,证实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及时间的证明。由于该证明需提供给公安机关办理
户籍注销,故索赔权利人需留存该证明的复印件并由公安机关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8] 重大疾病:索赔权利人单独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无需提供医疗费原始收据、医疗费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分割单。
另:以上所有“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并且都需在有效期内;若身份证丢失需提供
公安机关发放的在有效期间内的临时身份证。
[1]
在您有上述服务需求时,请持保单致电我们的服务热线400-818-8699了解详细情况。
[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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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
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
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和我公司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请您从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
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
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
http://iir.circ.gov.cn)。在某些地区,您也可以拨打监管部门的免费咨询电话查询(可提供该服务的地
及咨询电话号码详见附表)。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
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
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
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
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责任免
除条款”中列明的是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在该条件下不予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
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公司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拨打我
们的服务热线电话956069或要求我公司销售人员予以解释)。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
而是在扣除风险保证费、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进行投资。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5日内;如果
是电子保单,自电子保单发出日次日起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
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电子保单除外)。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退还您全
保费的剩余部分,不再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按投保人选择的犹豫期处理
方式处理。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成
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我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
设,我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我公
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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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
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
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
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
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
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
于我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
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
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增值,而是在扣除风险保障
费、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进行投资。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
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
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我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
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
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我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
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
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
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
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同时也请您
根据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不同情况选择保险产品,不同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费率及赔付金
额和比例等方面可能会有所区别。对于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
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您选择的是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
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
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
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
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
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
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我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
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十二、交纳保险费应索取正式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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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
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公司反映(电话956069);也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管机关投诉(我公司所属
分支机构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的投诉电话详见附表);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
诉。
十四、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通过您授权的银行账户扣款方式向您收取保险费后,会在出具保单时同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
制的保险费专用发票。如您是在银行柜面以现金或卡折方式直接转账交费,请注意向代理我公司保险业务
的该银行要求提供收费凭证。
十三、日常信息披露
附表:
1.可提供销售人员销售资格免费电话查询服务的地区及号码:北京:95001303
2.公司投诉电话:956069
3.我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表:
序号
101066288560 95001303
地区
北京
保险监管机关投诉电话 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2天津 02283865604 02223124352
02884112378
037185512378
4009888188
041183612378
02422562500
3青岛 12378 053280926909/83082178
4山东(除青岛地区)
5江苏 02586793909 4008012378
12378
12378
12378
041139617999
投诉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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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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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
泰安市
潍坊市
日照市
05356611761
05397161228
06315306779
05305629852
05433322875
东营市 05467756005
临沂市
威海市
菏泽市
滨州市
05372255889
06346267081
0632332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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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季度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为 A20213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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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
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当您的个人资料有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将来尽可能向您提供最好的
服务。
当您有疑问或者希望变更保险单时,请拨打以下电话,我们将通过电话进行解答。
电话咨询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日的上午830分至晚上9点。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信息,可以登录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网站,网址如下:
www.hengansl.com
您也可以给我们写信或者发传真:
邮编:
传真:
另外,您还可以扫描公司微信二维码,获得全新服务体验。
微信服务号
我们愿意为您服务
956069
51062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
502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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