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2020]定期寿险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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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1;6.1;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9.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宣告死亡处理
3.4 保险费豁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
4.1 保险费交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效力终止
9.3 未还款项
9.4 适用主合同条款
10.释
1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一、本附加合同由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
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上。
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
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2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
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
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
...
(见 10.1)保单周年日
.....
(见 10.2)、保险费应交
......
(见 10.3)均以生
效日进行计算
1.3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周岁
..
(见 10.4)计算
1.4
一、您本附并书或按求的对本同进
行确认之日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
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
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
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
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
有效身份证件
......
(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1.1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以内,因非意外
...
(见 10.6)
..
(见 10.7,本退还本
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之后
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下一个保
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
限届满为止。
本附同不同(险期
供保证续保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对于免合合同我们
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在豁险费合同本保
式的变更。
2.2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立或合同最后恢之日 2 自杀,但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
(见 10.8)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10.9)无有驶证驾驶
......
(见 10.10)驶无
有效行驶证
.....
(见 10.11)机动
...
(见 10.12)
(六) 战争、军事突、暴乱、恐怖动或武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终止
我们向他权利人退本附加合同时的现金价值
...
(见 10.13)他权利
按照险人保险一顺定继
确定。
三、上述的,加合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内通知我们。故意
者因重过失未及时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等难以确定
我们法确们通途径
时知当及道保发生未及但不们确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疗机
...
(见 10.1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一、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
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3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免保险费申请人
在申豁免须提院出有最力的
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们将以人民法院
出具最终宣告文件的死被保
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您应于知道
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累计豁免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4
一、们在免保请书附加约定料后 5 日内作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二、们未履行规定的,免保外,偿受此受
到的损失。
三、不属险责,我作出之日 3 内向人发绝豁
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一、
明。
二、期交纳保交纳保险,您当在险费交纳
当期的保险费
4
4.2
一、期交纳保交纳保险,除附加有约如果
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果宽结束您仍纳保,则加合限期日零
时起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一、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经双
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
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二、本附同效止之 2 年您和未达的,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一、在犹豫期请解除本加合请填写解同申书并向我
下列资料:
(一)本附加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们收到解同申请书起,附加同效止。们自到解
同申请书之日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免除们责任的我们合同当在投保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实告务,影响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合同前发保险,我
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
四、险事发生重影,对
于本合同前发保险,我
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
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8.3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您在保时将与份证的被人的期和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保险龄不并且年龄合本同约
年龄,本有权同。行使解除用“司合
同解限制规定解除,本向您退附加
现金价值;
二、 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别不真实致使您付保险费少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更正求您险费经发险事豁免
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豁免
三、 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别不真实致使您付保险费多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五、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9.3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
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见 10.15)后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9.4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单贷款
二、保险费自动垫交;
三、合同内容变更;
四、联系方式变更;
五、争议处理
六、您和我们约定的其他条款。
释义
10.1
从本同生或保日零下一的保日零一个
6
保单年度。
10.2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5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6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3)
八、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0.0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 i
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 180 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0.8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9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10.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11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0.12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
式车辆。
10.13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那部分
额。
10.14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
院的分院、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10.15
指保单贷款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贷款或补交保险费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
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利率将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
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