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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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公司等任何其他途
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多次就诊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等于单
次就诊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2)免赔额:指每次事故免赔金额。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免赔额为 100 元。
(3)给付比例:指医疗费用给付比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 80%。若
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险单约定的
给付比例增加 5 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 100%。
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
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
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
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
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