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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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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银行卡指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以上限于境内港澳地区)银行、的账果保
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若由于本条款第六条约定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险人按合同约定负
责赔偿。
保险,保向被支付赔款累计过保额。款达
金额,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资金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二有被的情被保人或被保的信主卡的附
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人诈或他骗手获取被保的银账号或其
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五保险道或道损发生之时七十时以)没
或冻结银行卡;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金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或者大过行前规定的义足以保险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不履实告的,险人对于解除生的故,
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失未如实告知对保发生重影保险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七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取必要、理的措施,防减少损失否则扩大失,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时通,致使险事性质原因程度难以,对法确
部分人不担赔险金任,保险通过其他径已经及知道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故现场,许并且协助保进行事故查,对于者妨保险
进行查导无法事故或核损失,对法确实的分,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法、犯罪,应立即向公门报案,则,扩大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
第十八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失原因证明与损失资金相
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等材料;
(四)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五)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
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
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
被保履行约定材料供义务,保险法核情况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与本保险有关的以履行本保同产生的切争议处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一条 保险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照有关法律规定执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单号,如有保险单原件需提供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解除险合保险接到保险解除书之本保
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保费。
释义
【诈骗】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即造成被保险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其财物进行了主动交付或转移所有权。
【盗窃】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在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
况下窃取其财物。
【胁迫】指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保险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迫当场告知
银行卡的账户或密码、或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其中,暴力是指
他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被保险
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仅有语言的恐吓或威胁不
构成本保险中的“胁迫”
【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
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