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损失原因证明,与损失资金相
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等材料;
(四)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五)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案
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
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