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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或
健康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
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实际
住院天数(从第四天起算,不包括前三天)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
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
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
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
院;
(四)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
的住院;
(五)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
外;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
住院;
(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导致的住院;
(九)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受益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五日内或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而未在认可
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若确需
转入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
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