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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本险合主险内容处,附加合同未尽
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三条 主同效止,加险力亦终止主险效,
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
第四条
一、必选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见释义)且自意外伤害事
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医院(见释义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
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
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
的药品)X 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
2、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
险金额
20%
为限,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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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十日内(但最长不
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2
)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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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
(见释义)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
列事项: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
的医疗费险人内治疗地会医险支范围之外品、查、疗、
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牙科治疗费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
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进行的为减轻剧痛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
费、手术费、药费(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
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
对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
1、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责任免
第五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物理治疗、安胎
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
(三)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 被保理(住)暖费食费误工配假牙、
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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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保容、形、、非紧急治疗、心及角
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六) 被保康护(含健康、疗、特或静非治
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七) 被保植人器官、洗洁齿牙齿手术所产
的费用,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紧急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八)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
复所产生的费用
(九) 被保保前患上、精、精分裂理疾病的
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十) 根据人的治医援机意见可以延迟险人
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 任何急救第三供服保险负责付的
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二 到达,任险人保险擅自使自助择救
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十四 被保境外外伤故或有突病,未在
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 被保受意事故诊患性疾过当医生
但在原出后进的与本次伤害故或性疾病没直接的门诊及住院
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 中国疗地疗保付范的药查、疗、
费用;
(十七 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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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等限制条件。
当被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支付医疗费用时,该费用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救
援机构,险人受任何非过救构的赔。实际医费用超过附加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保险期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致保无法实该申请实性,保对无法核部分担给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七)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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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
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
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时,相应
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金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
请发还原始单据,保险人在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原始单据。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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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确诊患有的突发性
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确诊患有的任何疾病及任何慢性疾病。
2 医院: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湾地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
定并在保单中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意外伤害急救不受
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
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
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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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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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
VIP
部、联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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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
)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4
)精神病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老人院、疗养院、健康中心
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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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
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
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
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 原出发地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
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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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6 康复治疗:指促使损伤、疾病、发育缺陷等致残因素造成的身心功能障碍或残疾恢
复正常或接近正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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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疗法:康复训练最重要的方法,包括肌力增强训及各个关节活动度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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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理治疗:电疗法光疗法、磁场疗法、声波疗法,包括热传导疗法和
冷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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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疗法:是应用有目的的、过选择的作业活动对由于身体上、精神上
育上有功能障碍或残疾,以致不同程度地丧失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的患者,进行评价、治疗
和训练的过程。作业训练分为减轻手指屈曲痉挛和部矫形器运用两部分。
4 传统康复治疗:是指运用传统康复治疗技术如针灸、拔罐、推拿按摩、中药熏蒸
等非药物疗法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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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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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