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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
(见释义)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
列事项: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
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境内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
等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
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进行的为减轻剧痛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
费、手术费、药费(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痛的药品)。
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
对被保险人在下述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的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
1、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物理治疗、安胎
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
(三)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 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
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