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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
或健康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
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
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
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用赔偿,保险人可根
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
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
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已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其他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责任方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保险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免赔
额)×赔付比例
(三)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
并结算或结算金额为 0 的,保险人按照如下公式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已获
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针对本条第(一)到(三)项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
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