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