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5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外或境内旅行时,持有效客票以乘客人身份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
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
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行为,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
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5.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17.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相关约定均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
轮/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