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3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旅行时,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
释义 1)四轮机动车(见释义 2)(7 座以下,含 7 座)时遭受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
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意外死亡、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
伤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标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