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8012213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旅行时,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见
释义 1)四轮机动车(见释义 2)(7 座以下,含 7 座)时遭受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
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意外死亡、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
伤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
金。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标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
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
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
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对于上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
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间;
9.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0. 驾驶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3)、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 4)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5)的机
动车;
11.所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不符合本附加合同非营运机动车的释义(见释义 1、2
12.驾驶或乘坐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
车牵引挂车的;
15.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从事犯罪活动
17.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相关约定均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释义 1:非营运车辆
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机动车辆。
释义 2: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动自行
车。
释义 3: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当地交
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释义 4:无有效驾驶
驾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释义 5: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4)依照事故发生地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