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62202308012202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见释义 1)届满后,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期间罹患疾病且在保险期
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2.既往病症(见释义 2)及其并发症导致身故;
3.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4.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
的下列任一病症所导致的身故: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导致身故;
6.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
其他医疗行为或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8.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项下的疾病、猝死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
件;
7.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 1: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2: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求
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释义 3: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