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
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7.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
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19.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1.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
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22.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五、医疗押金担保服务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时,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通知保险人委托的救援
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咨询或安排住院时,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约定的担
保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押金,在保险人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在保险金额内负责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医
疗费用进行担保。如果救援机构无法安排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事宜,当被保险人回到境内或原出发地后,
经保险人批准确认,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七、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八、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九、保险金申请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
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急诊、门诊、住院病历
及医疗、费清单以及原始收费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4.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