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8012196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或在等待期(见释义 1)后罹患疾病,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2)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
释义 3)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其合理的住院日数(见释义 4)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住
院日数(如有)后,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
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住院日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
医疗机构,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 90 日,则视为因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免赔住院日
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支
住院津贴:
1.因被保险人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孕)
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2.脊椎病、疝气、痔疮、药物过敏;
3.因扁桃腺(体)、腺样体、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4.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5.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 等
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7.任何牙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
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8.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5)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9.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6)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10.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见释义 7)及不合理的住院;
11.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 8)
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12.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
13.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14.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
进行的住院治疗;
1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
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1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的治疗
1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18.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19.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
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
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
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六、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七、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
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4.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准。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2: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
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
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释义 3: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必须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
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释义 4: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
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释义 5: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6: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释义 7:挂床住院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
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释义 8: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大陆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