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9.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
疗或手术除外;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1.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5)及其并发症;
1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
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6.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 6)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
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7.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大陆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
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8.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二)在下列期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并于保
险单中载明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
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
地下作业、煽动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 7)等职业活动期间;
13.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
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