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9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或境外旅行(见释义 1)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
罹患突发性疾病(见释义 2并导致被保险人于六十天内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亲属的
要求,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
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见释义 3)或安排就地丧葬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为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送返,所承担的灵柩费以
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如选择火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送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
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
准。
4.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
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
骨灰运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附
加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
6.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
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
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事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
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
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含宫外孕)、不
不育;
7.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8.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9.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
疗或手术除外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1.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5)及其并发症;
1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
现的下列任一病症所产生的费用:
i.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4.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6.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 6)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
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17.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大陆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
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18.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二)在下列期间,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并于保
险单中载明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
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
地下作业、煽动作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 7)等职业活动期间;
13.任何涉及体力劳动或与操作、使用机器有关的工作期间;
14.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5.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
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
救援机构联系。
七、保险金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及索赔申请
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
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
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1.旅行
指被保险人出于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到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市级区域以外的地方,不超过一年的
游览和逗留活动。
2.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
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
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
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
出发地指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4.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5. 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寻求诊
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
6. 医生
指除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外的任何持有被认可并依据其执业
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及提供其认可执业医疗范围内之医生。
7.高空作业
二米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