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未成年子女旅行送返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176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
释义 1)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见释义 2)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
(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原始回程
机票或电子凭证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舱回程机票费,但被保险人
需将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若无原始回
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未成年子女从境外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
自负。
三、责任免除
(一)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25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
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需要安排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
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2.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3.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任何牙科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牙齿
种植、牙齿整形矫形、牙科疾病、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4.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5. 被保险人在境外进行的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其他特殊疗法或中草药治疗(中草药治疗/中药材治疗)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包括电疗、光疗、磁疗、
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
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语音治疗、正骨治疗、足科治疗、
营养治疗、脊椎指压治疗;
6.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 3)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7.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4)及其并发症;
8.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
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9.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
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0.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11.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2.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立即拨打
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七、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
并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
构的索赔。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突发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
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
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释义 2:未成年子女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未满 18 周岁、与被保险人同行的子女、孙子女和/或外孙子女。
释义 3: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
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释义 4:既往病症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4)本附加合同生效前,虽未经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明显足以促使被保险人引起注意并
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