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14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见释义)旅行时,因非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遭
遇所预定搭乘的该航班较预定起飞时间或到达时间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附
加合同约定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额为限。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
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预定起飞或到达时间和航班实际起飞或到达时间之间的差(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
的时间为准),以高者为准。
若被保险人原预定航班因非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发生航班延误该延误不含航班中转延误或航班被取消,
且导致被保险人须改签其他航班到达原定目的地的,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航班延误改签保险金予以
赔付。
若被保险人因乘坐前次航班的任何延误,导致其未能准时搭乘到原预定的下次航班所造成的航班中转延误,
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航班中转延误保险金予以赔付。
对于同一航班,上述三项航班延误改签保险金、航班中转延误保险金、航班延误保险金仅可赔付其中一项,
保险人不予以叠加赔付。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
本附加合同的保额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原因而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具备任何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
2.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而未搭乘预定的航班;
3.被保险人因乘坐改签航班导致的延误
4.被保险人原预订航班被取消后,被保险人乘坐其他非航空类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造成的延误;
5.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或投保时,已发生或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
6.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7.购票时间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以内或原定起飞时间之后的;
8.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为中转联程航班,且航班中转地在境内的;航班中转地在境外,且中转联程航班预
留时间不足 90 分钟的;
9.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航班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2)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航班”的定义。另政
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不在航班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