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216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见释义 1)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
失或费用,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为了能在此次旅行期间正常出入境而办理的临时旅行证件所需的办证费用;
2.因上述证件丢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办证城市,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期间所发生的额外住宿费
限三星级酒店及以下标准间和前往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2费用。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旅行证件丢失所造成的上述费用的补偿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在本
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或有下列损失的,保险人不
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及其他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
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 3)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旅行证件。
2.如旅行证件发生丢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被保险人自发现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
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3.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
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
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旅行证件
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境内旅行所需身份证明文件。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
现金。
释义 2:公共交通工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
轮/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释义 3: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