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旅行证件。
2.如旅行证件发生丢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被保险人自发现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向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
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3.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4.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
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
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八、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九、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释义
释义 1:旅行证件
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境内旅行所需身份证明文件。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
现金。
释义 2: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顺风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
轮/游轮)、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
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释义 3:原出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