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192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见释义 1)因被盗窃而遗
失,在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书面遗失证明后,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合同
约定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发
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
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
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遗失可以从酒店或其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
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2.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3. 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4.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5. 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6. 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 非随身携带(比如放置于车辆内)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8. 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9.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 2)的个人现金丢失;
10.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超过 6 个月)工作学习期间,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 6 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
金丢失;
11.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12.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累计限。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有另外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
2. 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个人现金遗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 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
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4.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遗失的,被保险人需提供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4.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
经过;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酒店、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
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
有)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
或被抢劫的钱财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八、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
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释义 1:个人现金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现金、旅行支票及汇票,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
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除外
释义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大陆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