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
2. 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个人现金遗失,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3. 被保险人需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
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4.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遗失的,被保险人需提供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4.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
经过;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
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三)所有本附加合同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酒店、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
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如
有)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
或被抢劫的钱财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八、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
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
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
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十、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十一、释义
释义 1:个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