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
自身损毁;
2.任何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被保财产(不论是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
损失;
4.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5.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6.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7.被保险人境内的日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天或以上并未有任何人居住;
8.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9.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被保险人的境内日常居住地合法居住或停留的
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10.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3.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4.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
5.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6.动物、植物或食物;
7.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8.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及贬值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六、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时起,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盗窃或抢劫的,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
报告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七、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盗窃或抢劫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
损失清单;
3.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
4.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