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ATM 提款抢劫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2122023080121641)
一、附加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银行卡(见释义 1)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
现金时或之后的 30 分钟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致使所提现金遭受损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合
同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 24 小时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
证明和个人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如有)后,以
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现金损失。
如损失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但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保险人承保的多种旅行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
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非发生现金损失、被保险人已经获得或应当获得的收益;
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 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5. 与诉讼、法律程序有关的任何费用;
6. 由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
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7. 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8.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
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9. 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产生的损失;
10.发生于原出发(见释义 2)的损失;
11.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如适用)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保险人旅行的相关证明;
4.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5.受损现金的 ATM 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损失前 30 分钟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记录的对账单;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六、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
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七、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八、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九、释义
释义 1:银行卡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机构依法发行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
被保险人作为合法持卡人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
释义 2:原出发地
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
中国大陆境内的日常居住地地级市;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大陆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