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4 号)
(注册号:C0000503192202308012203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下列事故导致其未能出席已经预先以其本人或配偶的信用卡、汇款的方式购
买的商业活动(见释义 1)门票,对于其所有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的,且无法被退还的商业活动门票费
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1.出发前 7 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见释义 2)遭受身故或严重伤病(见释义 3)导致被保险人被迫
取消参加本次商业活动;
2.出发前 7 日内,因被保险人作为传召作证人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
3.出发前 7 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受雇人罢工,目的地或始发地发生传染
病(见释义 4)、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见释义 5)而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参加本次商业活
动旅行。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账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
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为其该次旅行预付商业活动门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或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
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3.任何可以从商业活动主办方或其它第三方服务机构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4.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6)及其并发症。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索赔申请表;
2.信用卡的持卡人存根、信用卡缴费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汇款证明、未使用的门票及收据;
3.根据不同原因,提供下列资料中的一种:
3.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及治疗报告,包括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姓名、症状、诊断、诊治日期及其
他能够证明不适宜旅行(指被保险人)或有生命危险(指直系亲属)的书面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