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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可选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类型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
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
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
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
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
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该轮船
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汽车车厢时
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运营的
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所选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
围项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出险
时所乘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每人保
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
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