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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异地亲属慰问探望费用保险
(互联网专属 A 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232322022050980941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
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疗
机构(释义 9.1)诊断必须住院(释义 9.2)治疗,且连续住院日数(释义 9.3)超
过7日(含 7日),同时被保险人所在地与其成年直系亲属(释义 9.4)所在地不在
同一城市,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
的实际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但最高赔付金
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探望人从其所在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和/或船票和/或
车票各一张的费用;
(二)探望人照料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每晚不超过
人民币 400 元)。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
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住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脊椎间盘膨出或突出;
(二)被保险人体检、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心理咨询、物理治疗或康复治疗;
(三)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的;
(四)未能取得医疗机构或医生证明的;
(五)其他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其他保险合同文件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若保险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
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 9.5)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