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和“意外伤害重症监护
每日住院津贴”,其中“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为必选责任,“意外伤害重症监
护每日住院津贴”为可选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
人遭受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释义 8.1),并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释义 8.2)经医生(释义 8.3)诊
断必须住院(见释义 8.4)治疗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被保险人该
次住院必需且合理(见释义 8.5)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 8.6)扣除保险单
上载明的免赔住院天数(若适用)后给付每日住院津贴责任,但最高给付住院天数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且未达到保险单
载明的最高给付住院天数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伤害的每
日住院津贴责任;但是,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期间,保险人最多承担
3 日住院津贴责任,且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仍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为限。
如果投保人选择投保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且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
病房(释义 8.7)治疗,则在此期间,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每
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且此
期间不再重复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其中,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单次
最高给付住院天数(若适用)和累计最高给付住院天数(若适用)以保险单所载明
的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单次最
高给付住院天数(若适用)和累计最高给付住院天数(若适用)给付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金,但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和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每日住院津贴累计最高给付
天数总和以 180 日为限。但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并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则单次
最高给付住院天数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无需手术治疗的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为准。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 90 日,
则视为“同一次住院”。当累计最高给付住院天数总和达到 180 日时,本附加险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