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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及担架费用保险
(互联网专属 A 款)条
注册编号:C00004232322022050980921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式。
2.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
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释义 8.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医院(释义 8.2
发生的必需且合理救护车及担架费用(释义 8.3),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及担架费用。如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
三方获得相关费用补偿,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4.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
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及担架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救护车及担架费用;
(2) 医生诊疗费、医药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
5.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若保险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
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7.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 8.4)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账单、诊断证明、完整的门/急诊病
历、出院小结等;
(5) 救护车及担架费用收据及相关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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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托人和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释义
8.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和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中暑、高原反应、减压病(沉箱
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8.2
医院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天然诊疗所、护理、疗养、戒
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8.3
救护车及担架
费用
指由 120 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所产生的车辆费用及担架费用。该项费用仅限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使用
8.4
保险金申请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