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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及担架费用保险
(互联网专属 A 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232322022050980921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
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
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释义 8.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医院(释义 8.2)
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及担架费用(释义 8.3),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
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及担架费用。如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
三方获得相关费用补偿,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
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及担架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救护车及担架费用;
(2) 医生诊疗费、医药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若保险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
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 8.4)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账单、诊断证明、完整的门/急诊病
历、出院小结等;
(5) 救护车及担架费用收据及相关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