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
合同”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
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
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 所附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保险责
第三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所附合同中保险
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
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免赔额(率)
第四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率),并于保险合
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