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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保险
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
险费差额;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被保险人职业或
工种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合同。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解除合同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的
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
保险人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
按其原保险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赔偿保险金;若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
予理赔指导。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
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急诊病历、处方、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
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4)若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需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
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原始凭证(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单、保险人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理赔分割单、与工作单位及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达成的赔偿协
议或和解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