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
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经我们认可
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
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
性肿瘤——重度”,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
“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患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专科医生再次确诊。
(3)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四次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4)若您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
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年后,
被保险人再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
或多种)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
其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项责任,在我们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