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
注册号为:C0001173231202112101438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
险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必须在本保险合同第十条所约定的保险期间之前参加保险。
第四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应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
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
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
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
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
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
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
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
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
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
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处于危险环
境,但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 任何形式的斗殴,但正当防卫除外;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病(高山病)减压病、中暑、
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 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
变异病毒,或被保险人因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
异病毒而身故;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染或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离子化、辐射或污染;
() 恐怖主义行为、恐怖袭击;
(十一)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革命、起
义、军事政变或篡权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 被保险人参加服兵役、警务执勤、消防行动、保安及任何武装力量行动期间
()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参与任何航空活动期间,但以乘客身份而非作为驾驶员、机组
成员搭乘固定航班除外;
() 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期间;
() 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搏击及高风险运动;
()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体力或危险性工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离岸钻探、采矿、处理爆炸品、高空
摄影;
(十一)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十二) 被保险人的身体不适于进行旅行;
(十三) 被保险人违背注册医师的建议进行海外旅行,或者旅行目的是为了接受医疗服务。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
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如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进行旅行计划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每次旅行计划的保险责任开始
间为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
区域,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终止时间以下
述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自前述每次旅行计划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起止之日)3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期满日。
如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只进行单次旅行计划,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
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
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或境内旅行目的地。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
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期满日;2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
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
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而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期间已届满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需要免费延长本
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以延长至该被保险人的本次旅程结束之时。
承保地域
第十二条
全球,除了处于战争、占领、战乱、瘟疫等疾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克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巴勒斯坦,
什米尔地区
欧洲:南奥塞梯
非洲:安哥拉,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苏丹,刚果(金)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
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
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
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由联合国维和的国家和地区。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保留根据国际形势做出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
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
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
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
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释义
1.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
受到的伤害。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3.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意财险保险有限公司
4. 受益人:指在本保单中载明的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6.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7. 有效证件:是指被保险人持有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 周岁以下未成年
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8.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施这种行为。
9.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
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
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 恐怖主义:指任何个人或集团运用武力或暴力,以达到政治上的、宗教上的或意识形态上的
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或致使民众或部分民众处于恐慌
11.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时内发生的非暴
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13.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
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4.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15. 大规模流行疫病:是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16.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8.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
拳等对抗性运动
19. 高风险运动:潜水、浪、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包括攀登
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车辆越野赛等
运动。
20. 医院: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入住医院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
可的医院。
21. 注册医师本保单所称的医师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
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属
2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4.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
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5.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
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6.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
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 保险金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
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附件:
ICS 03.060
A11
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83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China insurance disability standard and code
2014 - 1 发布
2014 - 1 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JR/T 00832013
I
前言 II 前言 II
引言 III 引言 III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44
1 范围 44
2 术语与定义 44
3 伤残的评定 44
3.1 确定伤残类 44
3.2 确定伤残等 44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55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55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55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5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88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 88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010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 1111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616
A 1919
A1 概述 1919
A2 字母和数字的含 1919
A3 分类级别的含义 1919
A4 编码和限定值的含义 2121
A5 相关关 2525
B 2727
参考文献 3131
JR/T 00832013
II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
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JR/T 00832013
III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
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
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
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4 / 4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意外产品包括意外的保产品伤残程度的评级以险金给
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
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10%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
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附录A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B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伤残 disability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body structure
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body function
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伤残的评定
3.1 确定伤残类
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 确定伤残等
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5 / 41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
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下同。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s130.188
4.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s110.488;b117.4, b198.4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
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s110.388;b117.3, b198.3Z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
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s110.388;b117.3, b198.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
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s110.288;b117.2, b198.2
表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
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
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
要护理者。
4.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
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b110.4
表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
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 / 41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
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眼球缺失
1
s220.413
一侧眼球缺失
7
s220.411/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2
s220.411/2, b210.4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3
s220.411/2, b210.3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4
s220.411/2, b210.2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5
s220.411/2, b210.1X2/1
表注:①视力和视野
5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级;如
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
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下同。
4.2.2 视功能障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眼盲目 5
2
b210.4Z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
b2101.4Z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3
b210.4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b2101.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4
b210.3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b2101.3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5
b210.2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6
b210.1X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b2101.23
续表 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眼盲目 5
7
b210.4Z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7
b2101.4Z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8
b210.4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b2101.4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9
b210.3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b2101.31/2
7 / 41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10
b210.1X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b2101.21/2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伤性白内障
10
s2204.188;b210.1
表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
款评定伤残等级。
4.2.4 眼睑结构损伤
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眼睑外翻
8
s2301.863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s2301.853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s2301.323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s2301.321/2
一侧眼睑外翻
9
s2301.861/2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s2301.851/2
表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b230.43, 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b230.33, 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b230.43, 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b230.41/2, b230.32/1,
s240.411/2,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b230.2Z3, 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b230.33, 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b230.41/2, b230.32/1,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b230.33,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b230.2Z3, s240.411/2
双侧耳廓缺失
5
s240.413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s240.411/2, s240.322/1
一侧耳廓缺失
8
s240.411/2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s240.321/2
4.2.6 听功能障
1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b230.4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b230.3Z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b230.41/2, b230.32/1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b230.3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b230.41/2, 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b230.4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b230.31/2, b230.2Z2/1
8 / 4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b230.3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b230.4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b230.2Z1/2, 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b230.3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b230.1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b230.2Z1/2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3.1 鼻的结构损伤
1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s3100.419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7
s3100.32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s3108B.253/ s3300.259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8
s3100.224, s3100A.221/2
一侧鼻翼缺损
9
s3100A.22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s3108A.251/2/
s3108B.251/2
4.3.2 口腔的结构损
1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s3203.328Z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s3203.228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9
s3200.32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10
s3200.220
4.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1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b167.4, b399.4
表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
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
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
4.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1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s4100.418S, s4301.413S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s4100.350S;b410.2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s41008.148
4.4.2 脾结构损伤
15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9 / 41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s4203.419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s4203.228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s4203.148
4.4.3 肺的结构损伤
1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s4301.411/2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s43018A.823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s43018A.321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s43018A.828
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1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s4302A.3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根肋骨骨折
9
s4302A.2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根肋骨缺失
9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根肋骨骨折
10
s4302A.1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根肋骨缺失
10
s4302A.120
4.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1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b5102.4, b5105.4
表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 肠的结构损伤
1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s5400.328Z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s5400.328
续表1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s5401.419, s8105.158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
造瘘
5
s5401B.419, s598A.419,
s5401A.228, s8105.158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s5400.327, s5400C.419,
s5408A.41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s5400.326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s5401A.328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s5401A.22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s5401B.189, s598A.189,
s8105.158
10 / 41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s5401B.189,
s598A.189;b820.1
4.5.3 胃结构损
2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s53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s530.328
4.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2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s55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s550.328;b5408.4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s550.226, s5400A.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s550.328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s550.128
4.5.5 肝结构损
2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s560.328Y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s560.328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s560.128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2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s6100.413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s6100A.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s6101.413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s6101.453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s6101.411/2, s6101.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s6102.41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s6103.459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s6101.411/2, s6101.342/1
续表2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s6101.451/2, s6101.3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s6100.411/2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s6101.343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s6101.411/2, s6101.242/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s6101.451/2, s6101.2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s6100.12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9
s6101.41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9
s6101.45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s6103.248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s6102.128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s6100.148
11 / 4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s6101.341/2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10
s6102.148
4.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2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s6304.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s6304.44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s6304.411/2, s6304.442/1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s63051.419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s63033.257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s63051.324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s6308.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s6308.45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s6308.411/2, s6308.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s6301.41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s6302.413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s6302.411/2, s6302.22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s6301.22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s6302.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s6301.148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s6304.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s6304.44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s6308.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s6308.451/2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
4.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25
12 / 4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s7101A.413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s7101A.411/2,
s7101B.412/1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s7101B.41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s7101A.411/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s7101A.411/2,
s7101B.411/2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s7101B.411/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3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Y
续表25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
20cm2
4
s7101A.321/2, s7108.3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4
s7101B.321/2, s7108.328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4
s7108.328, s8100B.358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
缺损大于 10cm2
5
s7101A.221/2Z, s7108.2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5
s7101B.221/2, s7108.2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5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Z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6
s7101A.221/2, s7108.228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6
s7108.328, s8100B.25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7
s7101A.323, s7101B.323
s3200.32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8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Y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9
s7101A.223, s7101B.223,
s3200.22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10
s7100.2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10
s7101A.123 s7101B.123,
s3200.120
4.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
26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s7103A.881/2;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s7103A.883;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s7103A.883;b710.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10
s7103A.881/2;b710.1
表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
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度指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
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2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手完全缺失
4
s7302.413
13 / 41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s7302.883;b710.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s7302.411/2
s7302.882/1;b710.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s7302.323Y/
s7302.883;b710.3Y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s7302.323Z/
s7302.883;b710.3Z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s7302.323/
s7302.883;b710.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s7302.223/
s7302.883;b710.2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s730.36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s7302.123Z/
s7302.883;b710.1Z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s730.263
续表27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
功能
10
s7201.851/2, s73001.851/2,
s73011.851/2;b7100.2
表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
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
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
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
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28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s7400.259, s750.3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s7701A.259, s750.363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s7400.259, s750.263Z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s7701A.259, s750.263Z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s7400.259, s750.2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s7701A.259, s750.263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s7400.259, s750.1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s7701A.259, s750.163
4.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29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s75021A.413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s750.363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s75028A.443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s75021A.411/26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s750.263Z
14 / 41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
s75028A.441/2,
s75028A.242/1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s75020A.41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s75020A.883;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s750.26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s75028A.441/2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9
s75020A.323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s75020A.481/2;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s750.163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s75028A.241/2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10
s75020A.22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
10
s75001.851/2, s75011.851/2,
s75021.851/2;b7100.2
表注: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4.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30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s73011.4136, s75021.411/26/
s73011.411/26, s75021.4136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s73011.4136,
s750.881/2;b760.4/
s75021.4136,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
s730.882/1/ s750.883/1;b760.4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s730.883, s750.881/2/
s730.881/2, s750.883;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s73001.4136/ s75011.4136/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s730.883/ s750.883/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s73011.4136/ s75021.413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15 / 41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s73008A.451/2/
s73008B.451/2/ s73008C.451/2/
s75008A.451/2/
s75008B.451/2/ s75008C.451/2
表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
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
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3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
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7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Z
续表 31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
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8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
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9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4.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32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1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
s730.882/1/
s750.882/1;b7301.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2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3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4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16 / 41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2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3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2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5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3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6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2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7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2
s760.887, s750.883;b7303.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3
s760.887, s750.883;b7303.2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5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3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6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2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7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1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5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6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8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s760.887, s750.883;b7303.3,
b525.4, b620.4
表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
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指瘢痕形成。
33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s8100.178Z
17 / 41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
90%
2
s8100B.848;b820.3U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s8100.848;b820.3, b7653.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
80%
3
s8100B.848;b820.3V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
s8100.848;b820.3, 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
60%
4
s8100B.848;b820.3Y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5
s8100.1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
s8100.848;b820.2, 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
40%
5
s8100B.848;b820.2X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
s8100A.12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
20%
6
s8100B.848;b820.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
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7
s8100.344Z;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7
s8100B.848;b820.1Z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8
s8100.0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
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8
s8100.344;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8
s8100B.848;b820.0V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或面部
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9
s8100B.848;b820.0X/
s8100B.858;b820.0X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或面部
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10
s8100B.848;b820.0Z/
s8100B.858;b820.0Z
表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下同。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
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
算采用全面部和 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
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
3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s8105.370,
s8102.370, s8104.3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s810.840;b820.3T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s810.840;b820.3U
续表34
伤残条目
等级
伤残代码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
s8105.270,
s8102.270, s8104.2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
s810.840;b820.3W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
s810.840;b820.3Y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
s8105.170Z,
s8102.170Z
s8104.170Z
18 / 4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
s810.840;b820.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
s810.848;b820.2X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
s8105.228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
s8105.170,
s8102.170, s8104.1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
s810.848;b820.2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
s810.848;b820.1Y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
s810.848;b820.1
表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
(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
臀各占 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
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
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
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19 / 41
A
(规范性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编码规
A1 概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
的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编码原则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
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8 大类 281 项人身
险伤残条目进行编码。
A2 字母和数字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成份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在每种成份的编码前
均指定一个首字母。
b 用于身体功能
s 用于身体结构
紧跟字母 bs是编码数字,开始是章数(1 位数字),接着是二级水平(2 位数字)第三
和四级水平(各为 1数字)。如下例所示:
s7 与运动相关的结构 (1 级水平类目)
s730 上肢的结构 (2 级水平类目)
s7302 手的结构 (3 级水平类目)
s73001 上臂的关节 (4 级水平类目)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伤残条目的需要,可以应用任何级别的编码数字。任何个
体在每一水平上可以有不止一种编码,它们可以是相互独立的或是彼此间相互联系的。
A3 分类级别的含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ICF 分为 8个大类,每个大类分为身体结构一级分类和身
功能一级分类在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一级分类下又分为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小类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涉及 ICF 的具体内容如表 A1
A1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神经系统
的结构和
精神功能
s1 神经系统的
结构
s110 脑的结构
b1 精神功
b110 意识功能
b117 智力功能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
关的结构
和功能
s2 眼、耳和有
关的结构
s220 眼球的结构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b2 感觉功
能和痛觉
b210 视功能
b2101 视野功能
b230 听功能
发声和言
语的结构
和功能
s3 涉及发声和
言语的结构
s3100 外鼻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3200 牙齿
s3203
b3 发声和
言语功能
b399 未特指的语言和发声
功能
20 / 41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心血管,
疫和呼吸
系统的结
构和功能
s4 心血管、免
疫和呼吸系统
的结构
s4100 心脏
s41008 特指心肌
s4203
s4301
s43018A 特指肺叶
s4302A 肋骨
b4 心血管、
血液、免疫
和呼吸系
统功能
b410 心脏功能
消化、代谢
和内分泌
系统有关
的结构和
功能
s5 与消化、代
谢和内分泌系
统有关的结构
s530 胃的结构
s5400 小肠
s5400A 十二指肠
s5400C 回肠
s5401 大肠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特指盲肠
s550 胰的结构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特指肛门
b5 消化、
谢和内分
泌系统功
b5102 咀嚼
b5105 吞咽
b5152 吸收养分
b525 排便功能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
功能
泌尿和生
殖系统有
关的结构
和功能
s6 与泌尿和生
殖系统有关的
结构
s6100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b6 泌尿生
殖和生育
功能
b620 排尿功能
21 / 41
身体结构
身体功能
大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或三级或四级分类
神经肌肉
骨骼和运
动有关的
结构和功
s7 与运动有
关的结构
s7100 颅骨
s7101A 上颌骨
s7101B 下颌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s7201 肩部关节
s730 上肢的结构
s73001 上臂关节
s73008A 肱骨骺板
s73008B 尺骨骺板
s73008C 桡骨骺板
s73011 前臂关节
s7302 手的结构
s7400 骨盆部骨
s750 下肢的结构
s75001 大腿关节
s75008A 股骨骺板
s75008B 胫骨骺板
s75008C 腓骨骺板
s75011 小腿关节
s75020A 全部足趾
s75021 踝关节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 足弓
s760 躯干的结构
s76000 颈椎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b7 神经肌
肉骨骼和
运动有关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皮肤和有
关的结构
和功能
s8 皮肤和有
关结构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s8100 头颈部的皮肤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s8102 上肢皮肤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b8 皮肤和
有关结构
的功能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A4 编码和限定值的含
A4.1 身体功能的编码
身体功能是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A4.1.1 身体功能的限定值
身体功能编码部分用两位限定值显示身体功能损伤的范围或幅度。一级限定值说明损伤
的范围,一种损伤可以描述为丧失或缺乏降低、附加、超过或者偏差。一级限定值说明
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二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或者部位身体功能的限定值并不是
两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两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级限定值
例如某人的智力缺损可以编码为 b117“智力功能”
A1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二级限定值)
22 / 41
身体功能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 A2
A2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部位
0 没有损伤(0-4%
1 轻度损伤(5-24 %
2 中度损伤(25-49 %
3 重度损伤(50-95 %
4 完全损伤(96-100 %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损伤的程度
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
序,程度逐渐加重。
损伤的部位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1/2 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表注: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损伤的部
位。例如:b210.1X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1X- 程度;3- 双侧)。
A4.1.2 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使用
一旦出现损伤体功能损伤或障碍的范围或程度,可以使用通用的限定值进行量化。
例如: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2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达到中
度障碍“2”:5-24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 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达到
重度障碍“3”:50-95 %)
A4.1.3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的使用
身体功能二级限定值是ICF 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
定义扩展的内容在身体功能一级限定值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用二级限定值进一步细化说
明损伤的程度或部位。具体规则和方法如下:
说明损伤的程度损伤的程度针对同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
重。没带字母的为最轻级,带 Z为程度加重,Y, X, W....,程度越来越重),例如
b710.2 关节活动功能中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伤残等级为 9
b710.3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50%)伤残等级为 8
b710.3Z 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伤残等级7
又例如: s4302A.12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肋骨缺失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根肋骨缺失
b117.
23 / 41
说明损伤的部位1(右侧)2(左侧)3(双侧)1/2(特指一侧,右侧或左侧 2/1),
特指另一侧(右侧或左侧
例如 b210.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3代表双侧)
使用二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损伤的部位,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
码损伤的部位。例如:b210.1X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1X- 程度3- 双侧)。
A3 说明视力及视野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 A4 说明 听力限定值的具体应用,表 A5
说明 肌肉力量限定值的具体应用。
A3
视力
视野
正常- 功能限定值为 0
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0Z
0.6《视力<0.8- 功能限定值为 1
80°《直径《100°- 1
0.4《视力〈 0.6- 功能限定值1Z
60°《直径〈80°- 1Z
0.3《视力〈0.4- 功能限定值为 1Y
50°《直径〈60°- 2
盲目 1级-功能限定值为 1X
40°《直径〈50°- 2Z
盲目 2级-功能限定值为 2
30°《直径〈40°- 2Y
盲目 3级-功能限定值为 3
20°《直径〈30°- 2X
盲目 4级-功能限定值为 4
10°《直径〈20°- 3 (盲目 3级)
盲目 5级-功能限定值为 4Z
《直径《10°- 4(盲目 4级)
直径〈- 功能限定值为 4Z
A4
听力
>91db:功能限定值为 4
81-91db:功能限定值为 3Z
71-81db:功能限定值为 3
56-71db:功能限定值为 2Z
41-56db:功能限定值为 2
31-41db:功能限定值为 1Z
26-31db:功能限定值为 1
<26db:功能限定值为 0
A5
肌力
肌力 2级-功能限定值为 3
肌力 3级-功能限定值为 2
肌力 4级-功能限定值为 1
A4.2 身体结构的编码
身体结构是身体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成份。
24 / 41
A4.2.1身体结构的扩展规则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身体结构编码进行了扩展。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41008- 特指心肌 s43018A- 肺叶 s4302A- 肋骨
s5400A- 十二指肠 s5400C- 回肠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盲肠 s598A- 肛门
s6100A- 孤肾 s6308- 特指输精管 s7101A-上颌骨
s7101B-下颌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s73008A-肱骨骺板 s73008B-尺骨骺板 s73008C-桡骨骺板
s75008A-股骨骺板 s75008B-胫骨骺板 s75008C-腓骨骺板
s75020A- 全部足趾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足弓
s7701A- 髋臼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A4.2.2 身体结构的限定值
身体结构使用四级限定值进行编码。一级限定值描述损伤的范围和程度,二级限定值用
于显示改变的性质,三级限定值说明损伤的部位,自定义的四级限定值细化说明损伤的程度
或其他说明。身体结构的限定值并不全是四位全部使用,编码形式有且只有下列四种: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
身体结构的类目编码+一级限定值+级限定值+三级限定值+四级限定值
A2
身体结构的各级限定值的具体说明如表 A6
A6
一级限定值
损伤的范围
二级限定值
损伤的性质
三级限定值
损伤的部位
四级限定值
损伤的程度或其他
0 没有损伤
1 轻度损伤(5-24 %
2 中度损伤(25-49 %
3 重度损伤(50-95 %
4 完全损伤(96-
100 %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0 结构无变化
1 完全缺失
2 部分缺失
3 附加部分
4 异常维度(下垂、
形)
5 不连贯(闭合不全、
闭锁、穿孔)
6 差异位置(外翻)
7 结构定性改变(麻
痹)
8 未特指
0 不止一个区
1 右侧
2 左侧
3 双侧
4 前端
5 后端
6 近端
7 远端
8 未特指
9 不适用
损伤的程度
空位
Z
Y
X
W
……
注:损伤的程度针对同
一损伤的范围,按照英
文字母倒序,程度逐渐
加重。
损伤范围 (一级限定值)
损伤性质 (二级限定值)
损伤部位 (三级限定值)
损伤程度或其他(自定义四级限定值)
s7300. __ __
__
25 / 41
9 不适用
干预手段
S 手术
其他
6 指身体结构的近
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表注:使用四级限定值,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干预手段,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干预的手段;
如果同时存在损伤的程度和其他,先编码损伤的程度,再编码其他。
A4.2.3 身体结构四级限定值的使用
四级限定值是ICF 身体结构前三级限定值的基础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自定义扩
展的内容。
四级限定值在一级限定值的基础上细化说明损伤的范围。例如 s7302.323 表示双手缺失
(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90%在前三级限定值相同的情况下,为了细化说明损伤的
度,在四级限定值规定了空格、ZYX…的损伤程度越来越高,直到一级限定值更高等级)
例如:
s750.1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s750.2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4cm
s750.263Z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s750.36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又例如:
s7302.323 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s7302.323Z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s7302.323Y 表示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90%
此外,四级限定值还可以说明其他内容,例如:
s75021.4136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其中四级限定值6”身体结构的近端,这里是指关节以上。
再有,四级限定值还可以特指某些干预手段,比如“S”手术,例如:
s4100.418S, s4301.413S 表示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A5 相关关系
A5.1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的相关关
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是平行的。当使用身体功能编码时,应该检查是否需要运用相应的
身体结构编码例如 b210-b229 表示视功能及相关功能,它和 s210-s230 示的眼及其相
结构存在相关关系。
A5.2 编码的相关关系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的编码存在三种形式只有身体结构编码、只有身体功能变化以及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A5.2.1 只有身体结构编码
例如:s3100.328(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不同的身体结构编码之间用“, ”联系。如:s3100.224, s3100A.221/2(鼻尖一侧鼻翼
失)
26 / 41
A5.2.2 只有身体功能编码
例如:b110.4(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b110 指意识功能)
不同的身体功能编码之间, 联系。如:b230.41/2, b230.32/1(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A 5.2.3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并存
身体结构和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分号“;”联系,形成一个组合。如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身体结构和不同部位身体功能编码之间用逗号“, ”联系。如
s220.411/2, 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级)
A5.2.4 身体结构及身体功能编码的并列选择
身体结构编码或功能结构编码之间是 / (“或”)的选择关系。例如:
s3108A.251/2 单侧(左侧或右侧)鼻腔闭锁
s3108A.251/2/ s3108B.25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s7302.323/ s7302.883;b710.3 双手缺失大于等50%(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上肢或右上肢或左下肢或右下肢缺失
27 / 41
B
(资料性目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结构、功能代码列表
B1
28 / 41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110
脑的结构
b110
意识功能
b117
智力功能
b167
语言精神功能
b198
其他特指的精神功能
s220
眼球的结构
b210
视功能
s2204
眼球的晶状体
b2101
视野功能
s2301
眼睑
s240
外耳的结构
b230
听功能
s3100
外鼻
s3100A
鼻翼
s3108A
鼻孔
s3108B
鼻腔
s3200
牙齿
s3203
s3300
鼻咽
s3400
声带
b399
发声和言语功能,未特指
s4100
心脏
b410
心脏功能
s41008
特指心肌
s4203
s4301
s43018A
肺叶
s4302A
肋骨
s530
胃的结构
b5102
咀嚼
s5400
小肠
b5105
吞咽
s5400A
十二指肠
b5152
吸收养分
s5400C
回肠
b525
排便功能
s5401
大肠
b5408
其他特指的一般代谢功能
s5401A
结肠
s5401B
直肠
s5408A
盲肠
s550
胰的结构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560
肝的结构
s598A
肛门
s6100
b620
排尿功能
续表B1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6100A
孤肾
s6101
输尿管
s6102
膀胱
s6103
尿道
29 / 41
s6301
子宫的结构
s6302
乳房和乳头
s63033
阴道
s6304
睾丸
s63051
阴茎体
s6308
特指输精管
s7100
颅骨
b710
关节活动功能
s7101A
上颌骨
b7100
单关节的活动
s7101B
下颌骨
b7101
多关节的活动
s7103A
颞下颌关节
b7301
单肢体肌肉的力量
s7108
特指面部软组织
b7302
单侧身体肌肉的力量
s7201
肩关节
b7303
下半身肌肉的力量
s730
上肢的结构
b7304
四肢肌肉的力量
s73001
肘关节
b760
随意运动控制功能
s73008A
肱骨骺板
b7653
刻板运动和运动持续
s73008B
尺骨骺板
s73008C
桡骨骺板
s73011
腕关节
s7302
手的结构
s7400
骨盆部骨
s750
下肢的结构
s75001
髋关节
s75008A
股骨骺板
s75008B
胫骨骺板
s75008C
腓骨骺板
s75011
膝关节
s75020A
全部足趾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75021
踝关节
s75021A
跗跖关节
s75028A
足弓
s760
躯干的结构
s76000
颈椎
s76002
腰椎
s7701A
髋臼
续表B1
ICF 结构代码
代表身体结构
ICF 功能代码
代表身体功能
s810
各部位皮肤的结构
b820
皮肤的修复功能
s8100
头颈部皮肤
s8100A
头皮
s8100B
面部皮肤
s8102
上肢皮肤
30 / 41
s8104
下肢皮肤
s8105
躯干和背部皮肤
31 / 41
参考文献
[1]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2]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
[4]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5]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6]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7]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8]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9]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0] 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12] 欧盟残疾评定量表
[13] 台湾新版《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