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第三方管理机构】由保险人指定并代表保险人管理本保险合同或保险计划的公司、组织和合作伙
伴。
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等待期】指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时间或被保险人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首日(以较晚
者为准)起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长度的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此时间段内发生的所有治疗和诊断费用不
承担保险责任。
8. 【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彻夜占用医疗机构病床的行为。
9.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 【疾病】机体在一定病因作用下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地异常生命活动过程,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
能、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症状、体征和行为的异常。
11. 【医师】指具有医疗职业资格的任何人,包括内科医师、全科医师、专业医师、医学顾问以及其他
任何在相应准许和训练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实习人员、在训人员。
12.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
通部、特需部和国际部,及保险人指定的私立医院。保险人指定的私立医院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保留
调整医院清单的权利,被保险人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站或致电查询相关信息。
13. 【通常惯例水平】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此医疗服务通常收费水平,
同一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以邮政编码为准)、病情性质和严重程度类似的人员提供同样
医疗服务的平均收费水平。若某医疗服务在当地区不常见或仅当地区少数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保险人将参考
下列因素确定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治疗复杂性,治疗必要的专业程度,必要的医疗专业类型,相应医
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种类,其他地区通常的收费水平。这里,地区指根据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为取
得类似医疗机构或类似医疗服务平均水平所必要的地域范围,可为一个城市、国家或更广的区域。
14. 【特定重大疾病】
(1)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2)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3)血液疾病: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消化疾病:肝硬化、重症肝炎。
(6)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
(7)其他:包括所有肿瘤、主要器官衰竭或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15. 【门诊】指以除在医院住院、彻夜治疗以外的其他方式接受的治疗。
16.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其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果在被保险人的血
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17. 【既往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