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
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未能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被保险
人及受益人。
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