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的投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被保险人人或被保人有险利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
初次时,年龄生满28天65周岁义))的,且及目
没有投保料及险单状或形,专职职从的职业不于投料及
险单载明的不承保职业范围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
并经同意交纳费,新的险合保人可于合同险期间届时向
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保险单,且已
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保险合同的
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续保:
(一)本保险产品统一停售;
(二司就人或险人有关情况的询投保行如
义务;
(三)续保前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未届满前已终止;
(四)被保险人身故、超过承保年龄范围等不符合本产品承保条件的情形。
安盛天平个人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2022
C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7832512021120909493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八条 保险责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见释义)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待期
患疾病,医院具有相应质的专科见释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
本公扣除险单定的免赔,将保险载明险金额为,在医疗
金项于以医疗用进行赔当本司对下医费用累计付金和达
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1. 住院医疗费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时,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
人支付的理且(见释义医疗
释义理费)、重症室床位费、诊费、检验
见释)、品费见释释义车使
见释险期时,险人束本住院,本公司续承
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释义放射疗释义)、肿瘤
疫疗法见释义)、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肿瘤靶向疗法见释)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
的门诊手术费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三十
(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
的,本公首先按照前款的约给付一般医疗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达到一般
疗保险金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对以下费用将以保险载明险金为限
重大医疗险金下进付。本公司对下医用的计给付金和达
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
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当保
险期时,保险束本住院疗的,本司将承担本次生的
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
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
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
合理且必需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4.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
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时,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
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第九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
对被保险实际生的医疗费用除其获医费用补偿余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本合同免赔额指度免赔。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
合同不予的部分。被保人已获得疗费补偿会基医疗和公
保险保险从其径获医疗用补可抵免赔额。在保
内的费用,不累计入免赔额。
(三人在待期院确罹患合同重大病,
接受,对被保因该疾病产生本合约定费用本公
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四保险参加疗保身份投保未以社会险身
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根据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条 责任免
,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险人自伤保险挑衅或故为而的打袭击
杀;
(五)被保险人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 80mg/100mL)吸食或注射毒品、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六保险初次所患症()投料及中载的除
疾病;
(七)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职业
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见释义)”、“输血原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见释义)“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见释义
不在此限);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下列期间或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
(一险人神性依据界卫生组疾病关健的国
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期间;
(二)被保险人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三险人职业可获报酬的运竞技;被从事
高风险运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见释义、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
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见释义)、攀登海拔3500米
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见释义、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马、赛、赛车、(见义)演(表演训练
险表演(含训练、探险(见释义)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
(见释义)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扁桃腺、腺样体增生、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但被保
人在本合同持续有效达九十日以后接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三)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
医疗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及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因意
所致的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绝育
复通疗不育症工受,产后检由以因导并发包皮
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医院药房购买的
药物开具超过30部分物、健性病治类项的费;眼
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七)采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
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的费用
(八)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以及等待期
内药、食中毒菌或感染但因故致伤口染者外)
他医疗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九)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
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十)因职业病(见释义)、医疗事故(见释义)导致的医疗费用。
第三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一 交费义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人定交保险保险不生,本保险同生生的险事
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择分缴付,需保人经保人同在保单中
保费付的期。纳首险费,投当在个保定支日交
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
保险投保在合定的延长内补期次保险果被险人
费延发生险事保险按照同约保险。除同另约定
如被在正缴费的保间内缴费内发保险保险依照
约定赔偿保险金
若投按照险合的付间足当期费,险合约定
费延仍未额补期保,从付之生保责任的事的,
人不偿责;缴长期生的险事承担险责险合终止
一缴费周期,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 如实告
订立同时公司人或险人关情询问投保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或者大过行前的如知义以影公司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不履实告的,对于解除的保故,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履行知义保险的发重影,本司对
于合除前生的险事不承给付保险的责但应退还险期剩余
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本公同订已经保人告知况的司不除合;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三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保人未通知的,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四 年龄的确定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的被人年实,真实年龄合投料及载明年龄
要求公司被保发生保险不承付保金的且本有权
合同向投保人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投保的被人年实,致投保人保险于应费的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保险费
投保的被人年实,致投保人保险于应费的
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 保险事故通知义
投保保险者保益人险事生后及时本公。故
意或重大失未时通致使险事故的质、、损程度难以的,
公司法确的部,不给付险金责任但本司通过其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四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
和材料(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原件) ;
(二) 保险合同;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
(原件)等;
(五金申所能其他确认保险性质因等其他
和资料
(六险金人委人申,还授权托书(件)人和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请人能提有关,导本公司无核实请的实性,本对无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理赔过程公司在合范围要求索赔险人
医疗检查。此外本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要求尸检。此类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七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
定,对属保险责任的,与保险金申请人达给付保险金的议后十日内,履行偿保
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任的,应当自作出定之日起三日向保险金申请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 补充索赔证明的资料和通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
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明和资料可以确定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的数
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 合同的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
司同意后出具批单。
第二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若被变更职业人或险人更其职业以书形式
本公无论保人险人否履前述务,被保变更职业
本合并载于保的不保职范围本公对该人所保险
其职之日终止被保人变职业的保不承给付险金
任,并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接到
保险合同除申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载明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为准)终
止。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接到保
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对于期间已有款记被保人,本公对该险人退还险费对于
期间内无款记录的被保人,本公司自收到除合同通知书日起三十日内,按下述
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险期
间按日计算。
第六部 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
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有约束
力。或
(二)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投保公司险合时应定上述之方式争议式。
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订立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语言
本保险合同某些文件可能含有中英文两种版本若两种版本有任何差异,均以中文版本
为准。如有必要,英文版本应作为解释中文版本中个别字句的第一参考资料。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期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国”法律
本合的,包括、澳台湾区的下同相关定确,自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 保险期间届满
(二) 被保险人身故
(三)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释义
一、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重大疾病
(一)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涵盖骨髓病理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
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三版(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
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
恶性肿
——
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见释义)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癌前变,性癌侵袭肿瘤未侵层,皮内
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 较重急性心肌梗
急性肌梗指由冠状动脉或梗阻引部分心肌重的久性血造急性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
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
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
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
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
(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
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释义)肌力(见释义2级(含)以下;
(2)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脏、肺脏或小肠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
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
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上完全性断离
(八)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
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部或肢体瘫痪、痫等,由头颅断层扫描(CT)磁共振检
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
等)。
(十)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见释义)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以上。
(十二)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
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
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 双耳失聪-3周岁以上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
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1分贝,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
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 双目失明-3周岁以上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双目失明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
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
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
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
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十九)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
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力活能力达到脏病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见释义)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以上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
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且须提供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
证据。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
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
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开腹(含腹腔镜
下)进行的切除、置换、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
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包括升主动脉、动脉弓和降主
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
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 严重溃疡性结肠
指伴有致性电解质紊乱急性暴发性溃疡性肠炎,病变已累及全结肠,表现
为严重的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学特点诊断,已经实施了结肠切
或回肠造瘘术
以上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列明的疾病,以下 72 种重大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二十九) 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
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
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 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
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
2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三十一)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
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
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三十二) 严重肺泡蛋白沉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
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三次(含)以上(每年至少一次)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术治疗;
(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全肺灌洗术后仍然存在中重度缺氧,动脉血氧分压PaO
2
<6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
2
)<85%。
(三十三)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特别
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三十四)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
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
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活动能力)
美国风湿病学会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级
I级:关节能自由活动,能完成平常的任务而无妨碍。
II级:关节活动中度限制,一个或几个关节疼痛不适,但能料理日常生活。
III级:关节活动显著限制,不能胜任工作,料理生活也有困难。
IV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病人长期卧床或依赖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三十五) 严重克隆氏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
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六) 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变性
淀粉样变性是一组蛋白质代谢障碍性疾病,病理表现为淀粉样蛋白沉积于组织或器官。
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变性原因不明,通常累及肾脏和/或心脏。
被保险人经活检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淀粉样变性,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心脏淀粉样变性,被保险人存在限制性心肌病及其所致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达到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肾脏淀粉样变性,被保险人存在肾病综合征及其所致的严重的肾脏功能衰竭,达
到尿毒症诊断标准,并持续180天以上。
继发性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七)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脑动
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未破预防、颅打孔手术脉瘤手术内手
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
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
列所有标准: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
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三十九) 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一支血管管腔
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
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分支、左分支管及右冠脉的血管不作
障的衡量指标。
(四十) 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
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
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
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四十二)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
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四十三)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
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以下所有诊断标准:
a.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b.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c.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 严重心肌炎
指被险人严重肌炎症性导致心功损害造成续的久不逆性心功
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
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五)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险人慢性部疾病导性肺源性脏病并且起慢心功损害成永
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六)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
足下列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四十七)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
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
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
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确诊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四十八)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
周血幼稚细胞等等。
被保人须由骨活检明确为原发性髓纤维化并满下列有条且持
180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x10
9
/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x10
9
/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
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
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根据WHO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
危及以上组。
(五十) 重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
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有典型
的临床表现并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共振扫描(MRI)共振血管检验(MRA)或血
管扫描等检查明确诊断,并在急性期(发病两周内实际接受了传统或微创开胸或开腹主
动脉手术。
慢性期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经导管主动脉内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 严重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厚和钙化,包腔闭塞,
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
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a.胸骨正中切口;
b.双侧前胸切口;
c.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 心脏粘液瘤手术切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三)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CRT治
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五十四)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III度或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房的
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
厥、阿-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五十五)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开胸旁路移植手
多发性大动脉(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
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
脉型(I型)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
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五十六)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及不成熟的平滑
肌细胞和血管周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FEV1和DLCO(CO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疑似肺淋巴管肌瘤病除外
(五十七)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
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
2
)<80%。
(五十八)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严重痴
指因尔茨默病外的脑的性疾病造脑功能衰导致久不逆性严重
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九) 进行性核上性麻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
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六十) 急性硬化性全脑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
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
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一)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必须在生前诊断,尸检诊断不作为理赔依据。
(六十二) 丧失独立生活能
指由于疾病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的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基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四项以上。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6周岁以上。
(六十三) 脊髓灰质炎后遗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
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
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见释义)的情况予以理赔。
(六十四) 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五) 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
常、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
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六十六) 严重哮
严重哮喘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发作持续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医疗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轻微体力活动既有呼吸困难,至少持续6个
以上)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六十七) 严重强直性脊柱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
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六十八) 开颅手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破裂,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颅骨切开手
术,以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或夹闭破裂动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术、下血术、膜外血肿、未动脉性手
脉瘤术、管内、颅开或除减脑积脑脊手术经蝶
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九)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尿毒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
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
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
症期。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內。
(七十) 汉氏综合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
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a.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
b.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
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七十一)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
眼炎及皮肤损害,累及大血管、经系统、化道、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
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
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七十二)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
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仅对际接了膝关节关节置换术治疗的重的年型风湿节炎
以理赔。
(七十三) 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腹直视手术治疗
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四) 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
由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导致广泛的皮肤、皮下组织和深层组织的坏死。必须满足以
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证实致病菌为溶血性链球菌;
(2)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七十五) 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智力缺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残疾。根据智
(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70-85为智力临界低常,不在本保障范围内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保险人认可的专职心理
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
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大于或等于六周岁;
(2)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下;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度、
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七十六)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七十七)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
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脏活检是确诊
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七十八)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成多
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
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
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
2
/FiO
2
(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七十九) 溶血性尿毒综合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血尿毒综
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染导溶血,如自身免疫血性、与末缺
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八十) 重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常预后良好本保单
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予保障,被保险人的登革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版)》诊断的确诊病例
(2)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a.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b.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
下出血点)
c.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
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八十一) 危重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口腔等部位的斑丘
疹、疱疹。
危重手足口病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病原学检查确诊为手足口病;
(2)伴有所列危重并发症之一: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或心脏衰竭;
(3)接受了2周以上的住院治疗。
(八十二) 意外导致重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中国新九分法》算,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面部面积不包
括发部和颈部
(八十三) 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眼球摘除
b.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c.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
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八十四) 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一组先天性心脏病发展的后果,特点为进行性肺动脉高压所致的动脉阻塞性病变,
称为肺动脉高压性右向左分流综合征。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缺氧、青紫、杵状指;
(2)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40mmHg;
(3)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IV级。
本疾本合十条除中于“疾病先天、变染色
异常”的限制。
(八十五) 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因心肌梗死导致室壁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八十六) 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
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八十七) 克-雅氏病(CJD)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
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丧
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
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续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十九) 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感染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从事其职业工作过程中;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
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
助产士
警察(包括狱警)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
单保内。险人拥有使用保险有血样本和能对这
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本项责任合同十条责任中“人感滋病
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 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
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
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
范围险人须拥得使保险的所样本权利对这样本
独立检验的权利
保险本项责任合同十条责任中“人感滋病
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一) 器官移植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等待期满保障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
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本项责任合同十条责任中“人感滋病
患艾滋病”的限制。
(九十二) 胰腺移植术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 严重创伤弧菌感染截肢
因创伤弧菌感染导致败血症和肢体损害。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近期被海产品刺伤或肢体创口接触海水史;
(2)病原学检查证实致病菌为创伤弧菌;
(3)出现脓毒败血症或休克;
(4)受感染肢体(一肢体或多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截肢。
(九十四) 角膜移植术
指因角膜病变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丧失或视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同种(人
类)异体角膜移植手术以恢复视力。
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术。
单纯胞移自体细胞植,非同源角人工移植
障范围内。
(九十五) 嗜铬细胞瘤
指发在肾腺或上腺外嗜织的以分过多的儿酚胺表现神经分泌
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九十六) 严重结核性脑膜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九十七) 严重巨细胞动脉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
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
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九十八) 多发性骨髓瘤
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骨髓活组织检查符合多发性骨髓瘤的典型骨髓改变;
(2)至少存在下列一项:
a.异常球蛋白血症;
b.溶骨性损害。
孤立性骨髓瘤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九)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
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百) 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张力障
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死亡病身猝死杀以伤均于意伤害中,猝死
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
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四、等待
指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体天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内
患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医院
是指中华民共国卫生部核认定的级及二级上公医院本公司指
医疗机构,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一)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二)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三)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
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医院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指定的医疗
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的通知为准。
六、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七、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
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二险人需病宾病或其它不社会保险高等
入住;
(三)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四险人期间未接与入院诊关的和治一天
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六住院他不住院挂床住院理正院手保险
住院日非24小时具体现包在住连续干日治疗只发
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八、合理且必需
指符合通常惯例且属于医疗必需。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
件:
(一)该服务是为了满足医疗需要且符合治疗当地的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治疗当地的通
行治疗方法;
(二)疗费有超疗当类似疗的规费,类情形指在同一
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九、床位
指被险人院期间实发生双人的住床位费用(不人病
房、套房、家庭病床)
十、加床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根据合同约定其子女(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十一、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嘱咐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
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
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十二、护理费
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但不包含陪护人员的陪护费用。
十三、检查检验费
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
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
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四、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合理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
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指应工物(如、电、磁等)疗疾体疗
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指以疾病,被险人接受有相格的施的
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十五、药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
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不包括营养
补充,免功能类药美容减肥,预类药及下中药
品: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或以提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如各类参(包括人参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红参,野山参,移山参等)及其
饮剂冬虫,玳蛤蚧瑚,宝,灵芝羚羊,马,玛
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
瑚、冬虫草、花、、犀、牛香、鹿茸、斗。分可
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
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六、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术监测费、手术
材料费、用药费、手术备费官移发生术费不包本身
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十七、救护车使用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根据医生建议发生的医院转诊过程中的
医院用车费。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十八、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
癌细胞生殖为目的而进的治疗。险合指的为被人根嘱,
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十九、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
杀灭癌细目的而进行的疗。本保所指放疗保险据医在医
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二十、肿瘤免疫疗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
胞杀伤的性,激发和增机体抗肿疫应答。保险指的瘤免治疗药物
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一、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
癌细胞的保险所指分泌疗药合法、法并经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二、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
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
胞的疗法保险所指向治药物法律法规并经家食品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三、既往症
指在生效患的人已或应该知有关或症常有
况:
(一)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二) 本合同生效前,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情况;
(三) 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
常识应当知晓。
二十四、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二十五、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二十六、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二十七、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二十八、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拳道、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二十九、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十、探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
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一、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三)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四)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五)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三十二、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
交通工具;
(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十三、职业病
指企业、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其他有毒、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三十四、医疗事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
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十五、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三十六、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变部落细针吸病变部位、体液分细胞
获取胞,成涂进行检查方法细胞理学不属组织
学检查
三十七、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
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三十八、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十九、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四十、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十一、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四十二、酗酒
是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
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判定。
四十三、永久不可逆
指因疾病确诊或意外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四十四、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
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四十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
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