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合同(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
合同而成立,尽之处以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
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释义一经医院具有相应资质的
生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到医院接受必需且合理的(释义二治疗,本公司以保
险单上载的本加合同项的重大疾住院贴保险金住院数为以下
式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释义三)×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届满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
大疾病住贴。对于附加险期届满起三的住,本再承
险责但无被保次或次住本公计给保险偿天本附
同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
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五条 续保
本附为不续保保险间届满,人需新向申请
产品保险同意纳保,获新的同。保人可于附加同保险期
间届满时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后签发
险单,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新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后的新保险合同和上年度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不再计算等待期;否则,重新计
算等待期。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 被保险人超过本保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范围
(二) 被保险人身故;
安盛天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
C00007832522021120909683
(三) 主险合同未续保
(四) 本附加保险产品停售;
(五) 本公司就者被有关的询保人如实
知义务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如
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账单明细、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料、
医学书、、病查报、化查报医疗用单(原)、费明细
(原件)等。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人未提供材料致本司无该申的真,本司对
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释义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释义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生诊断在医院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入住医院接受治
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二) 被保险人病房或其属于社会范畴
房入住;
(三)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四) 被保险人一天与入关的治疗,或
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六) 挂床住院合理挂床理正手续的被
在住每日二十时在具体现包院期连续无任治疗
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三、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但不
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