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主险合同未续保;
(四) 本附加保险产品停售;
(五) 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如
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原件);
(二)保险合同;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账单明细、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费用明细单据
(原件)等。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八条 释义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释义以外,主合同中所有的释义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 等待期: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生诊断在医院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入住医院接受治疗
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二) 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
房入住;
(三)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四)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
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六)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二十四小时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