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病理诊断或加盖
医务处公章或具有同等效力公章的临床诊断)、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影像报告、血液等检
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原件;
(五)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生
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首次申请理赔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历次的医疗
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原件;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九)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公司的理赔审核过程中,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就事故的
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体情况等,进行调查、检查、评估和鉴定(包
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
合。
第六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
公司接到本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时
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本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
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公
司接到本附加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时间
(以较晚者为准)终止。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赔款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间内无赔款记录的被保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
间按日计算。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