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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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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
第二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外伤害(释义一)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
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
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释义二)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额,照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后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意外伤害住院诊疗,保险
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多次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
贴医疗保险金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天数以保单载明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保单载明的天数时,
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二)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三)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四)被保险人在非二级及以上医院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五)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第四条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额、累计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额、累计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第三部分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住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