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换乘不衔接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
工具(以下简称“原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导致被保险人在换乘点错过已确定的、
相衔接的后续公共交通工具的最迟搭乘登记手续办理时间而未能登乘该公共交通工具;且被
保险人到达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没有另外可替代的后续交通工具(以下简称“替代交通
工具”),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延误保险
金。
延误时间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或恢复预订行
程后的原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原定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的情况;
(二)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原定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三) 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定公共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原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替代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
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七)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衔接后续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
(八)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