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换乘不衔接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
工具(以下简称“原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导致被保险人在换乘点错过已确定的、
相衔接的后续公共交通工具的最迟搭乘登记手续办理时间而未能登乘该公共交通工具;且被
保险人到达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没有另外可替代的后续交通工具(以下简称“替代交通
工具”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延误保险
金。
延误时间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或恢复预订行
程后的原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止。
第三条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原定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的情况;
(二)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原定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三) 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定公共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原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替代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
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七)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衔接后续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
(八)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
请给付保险金
(一)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
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
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四) 原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后续衔接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五)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释义
1、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关政府部批准以商业客为目的,按固的路线和时刻运营民航
机、列车(含高铁)或轮船(不含邮轮)
2、替代交通工具:
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以商业客运为目的,合法载
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
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
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