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恐怖、绑架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
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保险责
第三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恐怖、绑架造
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项下相关保险事故的条款约定,承担
应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条 主险合同下约定的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不变。
第五条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内容为
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内容规定为准。
责任免
第六条 被保险人遭受恐怖、绑架行为如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
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释义
1.恐怖: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
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行为。
2.绑架: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
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均以主险合同内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