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
附加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
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
处,以本附加条款约定为准,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致使在保险期间内或在保期结束后约定
的天数内被依法依规实行强制集中隔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日传染病隔离津贴与被
保险人实际隔离天数(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天数)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传染病隔
离津贴(以下为可选保障,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
约明):
(一)被保险人因在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疑似感染或被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
(二)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因有同航班/车(厢)乘客(含被保险人)被检查
出感染法定传染病的;
(三)被保险人因在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与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
(四)被保险人活动区域(所在市或者州)爆发传染病,被政府部门宣布为高风险地区
或者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程度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患有传染病患者密切接
触的;
(三)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五)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为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区域所在地
级市(或同级别行政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
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七)出行前,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计划的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已公布或者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