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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附加条款"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主险条款
使用。
第二条 本附同与同内相悖,以险合为准之处
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三条 主险力终附加合同亦同;主合同本附
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
第四条
(一)必选保险责任: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
有突发性疾病(见释义),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到医院(见释义)
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治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见
义)给付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见释义)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险人对被保险人回原出
发地五日二级二级以上医院其它保险认可的院经医生断必须住院治
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
(二)可选保险责任:未成年子女陪护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其未成
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患有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
日内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照住院天数给付住
院陪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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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
第五条 因下之一或间导致险人,保人不院津
或陪护津贴:
(一)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物理治疗、安胎
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确诊患有疾病的治疗;
(三)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 因扁桃腺样体、女生殖病的或上病导手术
产生的治疗;
(八) 被保险人、整形术非必性治手术理咨和角
膜屈光成形手术
(九) 被保险健康
(
含体、健体检疗养、特护理静养
)
等非疗性
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 被保险人人工洗牙洁齿、牙齿疗或及镶但因
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一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
康复;
(十二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三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及不合理的住院。
(十四 根据人的生或机构生的可以合理
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旅行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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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被保受意事故诊患性疾未在地经
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十七 被保受意事故诊患性疾过当执业
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十八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投保以在附加合同约定津贴和住护津计最给付
天数及免赔天数等限制条件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料,致保无法实该申请实性,保对无法核部分担给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明;
(四)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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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七)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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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确诊患有的突发
性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确诊患有的任何疾病及任何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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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包括香港、澳门、湾地区)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共同指定并在保单中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意外伤
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
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
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
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
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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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病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老人院、疗养院、健康中心。
该医构必具有的、分的断设全套科手设备够提二十
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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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
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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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
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
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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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
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
5、 原出发地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
国境外
(
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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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
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
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致婴儿出生
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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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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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指促使损伤、疾病、发育缺陷等致残因素造成的身心功能障碍或残疾恢
复正常或接近正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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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疗法:康复训练最重要的方法,包括肌力增强训及各个关节活动度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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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理治疗:电疗法、光疗法、磁场疗法、超声波疗法,还包括热传导疗法和
冷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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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疗法:应用有目的的、经过选择的作业活动,由于身体上、精神上、
育上有功能障碍或残疾,以致不同程度地丧失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的患者,进行评价、治疗
和训练的过程。作业训练分为减轻手指屈曲痉挛和部矫形器运用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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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康复治疗:是指运用传统康复治疗技术如针灸、拔罐、拿按摩、中药熏
等非药物疗法治疗疾病。
5) 心理治疗。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