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贷款期限内,利息按
贷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您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最迟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利息将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贷款本金金额中,视同为重
新保单质押贷款,并以原贷款期限作为新的贷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贷款
期限内,贷款利息按原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
率计算。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
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 合同效力
的恢复”的规定。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时,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本合同未还款
项的扣除适用“9.4 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
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
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 合同
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
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