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被保险人患有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
理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
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整容手术、
牙科治疗、牙科保健,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为
目的或者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治疗不受此限;
(2)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保
胎、治疗不孕不育症、避孕或绝育手术、人工生殖及上述原因引起
的并发症;
(3) 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
及用品、各种康复治疗器械、眼镜、假体、义肢、义齿、义眼、助
听器、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4) 被保险人因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
碍、性早熟、发育迟缓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
出症;
(6) 被保险人参与的实验性治疗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
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
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0)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
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热气球运动、乘坐或驾驶商业
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
滑雪、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
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
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