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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
日起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保险费。我们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
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
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互联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微信公
众号等)提交的合同变更申请,视为您的书面申请,并与书面申请文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被保险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
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变更之日后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承保范围内的,依照保
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
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
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