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长生一号定期寿险(互联网) 1
长生人寿〔2021〕定期寿险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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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长生一号定期寿险(互联网)条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3
第二条 投保范围..............................................................................................................3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3
第三条 保险责任..............................................................................................................3
第四条 责任免除..............................................................................................................6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7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及合同转换........... 7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7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7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7
第九条 合同转换..........................................................................................................8
第十条 保单借款..............................................................................................................8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8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8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8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8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8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9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9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9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9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9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9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10
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11
第六章 一般条款................................................................................................................... 11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11
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12
第二十五条 犹豫................................................................................................................12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12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12
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变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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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13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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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长生一号定期寿险(互联网)》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
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1至六十周岁。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体高度残2,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
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
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
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
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有资格
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需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
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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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猝死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零时之前猝死4,我们在给付身故保
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年满六十六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猝死,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同时投保下列全部可选责任。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还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5民航飞机6而遭遇意外伤害7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
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5、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
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200%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
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
6、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8网约车9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
3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则为当月的最后
一日。
4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突然发生急性病症,且直接、完全因此突发病症发作后 24 小时内死亡,并且必须
由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明确认定。该急性病症必须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
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或治疗,且突然发生的病症。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
病、性传播疾病、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化学污染所导致的猝死,均不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猝死。
5商业运营: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6民航飞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7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8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
规章、制度,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线(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
需要付费的以下公共交通工具:
1) 公共汽(电)车;
2) 火车、城市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
3) 核定载客人数为12 人以上的轮船(含渡轮);
4) 设有计价、顶灯装置的五座以下出租汽车,出租汽车不要求有固定的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
9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
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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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10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网约车期间因发生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
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
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
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
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任。
8、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11期间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12
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13
租赁车14时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
1)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
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若网约车车
辆或驾驶员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范畴。私人小客车合
乘(或称拼车、顺风车)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范畴。
10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或与其他物体碰撞。
11 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
节和国庆节。不包括国务院规定的调休日。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公布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
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12 非营运乘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六条规定的机动车:
1)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
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且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
5) 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
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租用、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无论该车辆或
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非营运乘用车范畴。
13 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法的以执行商务、公务为目的
的非营运乘用车,并须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
1)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
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且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3) 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
4)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5) 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
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租用、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无论该车辆或
驾驶员是否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单位商务车或单位公务车范
畴。
14租赁车: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机动车,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
1)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编号为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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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
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含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及租赁
车)时因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而遭遇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
我们在给付高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两项
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另一项保险责
任。
本合同中驾驶或乘坐非营运乘用车(含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及租赁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
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火车、城市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
列车、设有计价、顶灯装置的五座以下出租汽车、网约车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
车厢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含渡轮)是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
轮船止。
本合同中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飞机是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抵
达目的地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5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
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或颁布,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2) 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
车辆租赁期间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无论该车辆或驾
驶员是否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租赁车范畴。
15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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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第四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见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第二十
三条“职业或岗位变更”二十四条“年龄性别错误”脚注 4“猝死”脚注 7“意外伤害”
脚注 9网约、脚注 12非营用车脚注 13“位商务或公务 及脚注 14
“租赁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及合同转换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支付以后各期
保险费。若到期未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宽限期内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
到期而未支付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支付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期满
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在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或贷款购房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事故16且未发生因其他保险合同而被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未满五十一周岁;
三、距离本合同满期日不少于五年;
四、本合同未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您按本条约定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但您应按我们当时的要求
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以三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
金额的 50%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高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17及被
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或贷款购房的有效证明。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子女出生后或贷款购房后的首个
16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7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按规定可使用的
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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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有权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
或终身寿险,但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被保险人未满五十一周岁;
二、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未发生因其他保险合同而被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
三、本合同已过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未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转换后的新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期日期不得早于本合同的满期日期
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转换时被保险人无需参加体检,您也无需就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事项进行告知,需确
认您投保本合同时及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
我们将根据您选定的保险产品的费率及转换当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将视为解除合同,您可以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18抵扣转换后产品的保险费。
第十条 保单借款
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使用保单借款功能。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借款。最高借
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19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借款、
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18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19 利息按我们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其中保单借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
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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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借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第十四条办理;
四、 被保险人身故
五、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标准;
六、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20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
一、身故保险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20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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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高残保险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三、猝死关爱保险金
在申请猝死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猝死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
故保险金
在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
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或承运人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
残保险金
在申请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
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或承运人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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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保
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
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第二十三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
的变更通知我们。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
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
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且按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
低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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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该被
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为准。若发生错误我们
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五条 犹豫
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
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自始无效。
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残保险金、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和
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
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
上述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
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
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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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
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
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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